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醫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醫字第4號原 告 吳芷郁被 告 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詹貴川被 告 賴品諭

林伶俐王耀東古英琪即拉拜.瓦旦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盈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醫偵字第53號醫療過失致死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醫療過失致死事實,業經原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經該署以113年度醫偵字第53號案件偵查,並送請衛生福利部鑑定中,有該署函文可憑。而被告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且未避免重複鑑定,浪費醫療資源,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醫療)
裁判日期:202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