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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原 告 吳秀麗

林 康徐國屏林鴻榮楊崇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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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碩成祝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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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萬田楊錦池劉月含余玫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曾筠淇律師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榮訴訟代理人 胡修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退休金差額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193元,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又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乙節,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件在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佳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