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8號原 告 吳靖芳被 告 陳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價,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470號裁定參照)。復按對於被繼承人之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否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依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10年台簡上字第9號、106年度台抗字第6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被繼承人吳榮銓之繼承權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所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4分之1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另請求被告給付動產遺產4分之1,是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起訴時原告主張其得繼承之如附表所示之吳榮銓遺產所受利益計之,且揆諸前開條文及裁判意旨,就不動產部分應以起訴時之市價計算其價額。
(二)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不動產(下稱漢口路房地)中,建物為加強磚造之2層建物,於68年間建築完成,面積合計139.06平方公尺,另土地面積合計217.81平方公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憑。而鄰近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房地,於本件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訴前之111年12月間交易時,屋齡為43年,移轉土地面積約166.7平方公尺、建物面積約119.27平方公尺,亦為加強磚造之2層建物,有實價登錄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得作為漢口路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之參酌依據,則前開11號房地單價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16萬7687元,據此計算結果,漢口路房地市價為2331萬8554元(計算式:16萬7687元×139.06平方公尺=2331萬85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另如附表編號4、5所示不動產(下稱遼寧路房地)中,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之4層建物,於96年間建築完成,主建物面積合計230.75平方公尺,另有陽台、雨遮合計39.63平方公尺,而土地面積為86平方公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可憑。另鄰近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0號房地,於起訴後數月即115年3月間交易時,屋齡為7年,移轉土地面積約166.7平方公尺、主建物面積約201.49平方公尺,另有陽台約22.71平方公尺,亦為鋼筋混凝土造之4層建物,有實價登錄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得作為遼寧路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之參酌依據,則前開16之5號房地單價每平方公尺為15萬8341元,據此計算結果,遼寧路房地市價為4281萬2240元(計算式:15萬8341元×270.38平方公尺=4281萬22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6萬891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遺產價額總和1億427萬5645元×原告應繼分1/4=2606萬89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萬99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附表:(金額:新臺幣)編號 遺產 價額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2331萬8554元 2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3 臺中市○區○○○○○段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4281萬2240元 5 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6 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內動產遺產 3414萬4851元 7 菜市場店鋪使用權 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