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原 告 王元亨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路00號00樓之00洪孟銘被 告 陳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114年度補字第324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萬6792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5日送達原告,有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其訴訟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