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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17號原 告 陳柯傑被 告 林碧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33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4年12月30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雅郁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君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