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原 告 鄭玉雲被 告 林文斌
陳桂芬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00,000元(聲明第一項之價額為8880萬元,第二項之經濟目的與第一項經濟目的相同,故以第一項定其價額即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1,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