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 告 江碩
江秉叡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簡苡晴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複代理人 黃瑞霖律師被 告 江柏璋訴訟代理人 吳建民律師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被告主張有他人對原告提起對原告被繼承人江明學有親子關係存在之訴訟,因本件為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全體繼承人為原告始適法,是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