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29號上 訴 人 劉淑瑜訴訟代理人 鍾堯航律師被 上訴人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3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係:「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三項之訴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負擔均廢棄;㈡確認被上訴人持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46222號債權憑證(換發前執行名義為91年度執字第42496號債權憑證,原始執行名義為87年度促字第58051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關於執行金額即債權讓與金額新臺幣(下同)329萬8688元及自105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並自89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債權請求權,對上訴人均不存在;㈢確認被上訴人持有98年度司執字第46223號債權憑證(換發前執行名義為88年度執字第13649號債權憑證,原始執行名義為87年度促字第5750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關於執行金額79萬9355元及自89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125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債權請求權,對上訴人均不存在;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6078號強制執行事件關於前二項聲請執行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就前開聲明第2項之上訴利益,如附表一計算結果所示,為727萬86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就前開聲明第3項之上訴利益,如附表二計算結果所示,為323萬6709元,就聲明第4項,其訴訟及經濟上目的與聲明第2、3項加總金額相同,彼此間有互相競合之關係,本件上訴利益僅計算聲明第2、3項即可,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051萬5404元(計算式:

727萬8695元+323萬6709元=1051萬54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萬46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玉真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起訴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29萬8,688元) 1 利息 329萬8,688元 105年11月20日 114年5月16日 (8+178/365) 9% 251萬9,836.13元 2 違約金 329萬8,688元 89年10月13日 114年5月16日 (24+216/365) 1.8% 146萬171.02元 小計 398萬7.15元 合計 727萬8,695元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起訴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9萬9,355元) 1 利息 79萬9,355元 89年4月12日 114年5月16日 (25+35/365) 10.125% 203萬1,128.2元 2 違約金 79萬9,355元 89年4月12日 114年5月16日 (25+35/365) 2.025% 40萬6,225.64元 小計 243萬7,353.84元 合計 323萬6,709元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