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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131號抗 告 人即被 告 第一生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祐仁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豐源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5年3月23日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26-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