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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285號原 告 李昭玲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被 告 湯蕎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陳報之被告臺中市南屯區送達處所,經另案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53號案件依址對被告送達結果,遭大樓管理委員會以「查無此人」退回,有本院公文封影本在卷可查(本院卷第83頁),並經本院調閱另案卷宗核閱無誤。而被告戶籍地實際上位於臺南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7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次查,依原告起訴所陳之情節,兩造並未特別約定債務履行地。準此,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雅郁

法 官 陳怡瑾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慧君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