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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9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鄧鈞壕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林拓榮訴訟代理人 朱坤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查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所為判決之當事人欄漏載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朱坤茂律師」,應予補列更正之。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2萬39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