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08號原 告 張永樞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000號00 樓被 告 周聖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以115年度補字第51號裁定限其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6,231元,並諭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地,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答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3頁至第25頁),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