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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22號聲 請 人 吳煙賓監 護 人 洪秀英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當事人(被告白川田)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