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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原 告 王志凱被 告 聯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焜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543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而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520元(已扣除原告前已繳付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惟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