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49號原 告 洪沛晴被 告 陳惠芳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者,自應依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權者,為共同抵押(民法第875條規定參照),是關於共同抵押涉訟時,除抵押物價值低於所擔保之債權額外,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該共同抵押物所擔保之同一債權為準(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與被告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為由

,聲明:⒈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登記字號115中興他字第008539號、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9,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⒉臺中市地政事務所就原告所有位於臺中市南屯區春社段之持分土地、擔保債權總金額7,000,000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不存在。(聲明⒈⒉之不動產合稱系爭不動產)⒊被告陳惠芳應將前兩項聲明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與抵押權設定登記均予以塗銷等語,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㈡本件原告主張與被告間無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依上開規定,

分別依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19,500,000元、7,000,000元認定之;關於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因於起訴時無具體交易價額可循,經職權向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系爭不動產附近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分別如附表一、二「附近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欄所示,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可稽,據此核算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分別如附表一、二「核定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欄所示,約為47,537,548元(計算式:29,356,000元+1,118,043元+1,087,293元+7,082,712元+4,537,500元+4,356,000元=47,537,548元)。

㈢從而,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塗銷之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9,500,000元、7,000,000元認定之。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規定,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6,500,000元(計算式:19,500,000元+7,000,000元=26,500,000元)認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俐蓁附表一:

土地: 附近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土地交易價格(單位:元/平方公尺) 核定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單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利 範圍 市 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 新富 000-0000 1161.04 2108/100000 - 如附表二編號2 2 臺中 南屯 新富 000-0000 4404.00 2108/100000 - 如附表二編號1、2 3 臺中 南屯 新富 000-0000 4969.30 1/100000 - 如附表二編號3 4 臺中 南屯 春社 000-0000 22 1/3 - 如附表二編號4 5 臺中 南屯 春社 000-0000 25 1/3 181,500 4,537,500 (計算式:181,500×25=4,537,500) 6 臺中 南屯 春社 000-0000 85 1/3 - 如附表二編號4 7 臺中 南屯 春社 000-0000 24 1/3 181,500 4,356,000 (計算式:181,500×24=4,356,000)附表二:

建物及基地︰ 附近屋齡相近、建物型態相似之房地交易價格(單位:元/平方公尺) 核定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單位: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總面積(平方公尺) 設定權利範圍 1 870-000 臺中市南屯區新富段000-0000 ------------------ 臺中市○○區○○○○街00號 188.27 (附屬建物總面積17.99) 1/1 155,925 29,356,000(計算式:155,925×188.27=29,356,000) 2 881-000 臺中市南屯區新富段000-0000/000-0000 -----------------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9.09 1/172 122,997 1,118,043 (計算式:122,997×9.09=1,118,043) 3 968-000 臺中市南屯區新富段000-0000 ------------------ 臺中市○○區○○○○街00○0號 8.84 1/172 122,997 1,087,293 (計算式:122,997×8.84=1,087,293) 4 8-000 臺中市南屯區春社段000-0000/000-0000 ------------------ 臺中市○○區○○路00○00號 108.10 (附屬建物:12.41) 1/3 65,520 7,082,712 (計算式:65,520×108.10=7,082,712)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