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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智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光正

陳真篁訴訟代理人 邱敬瀚律師被 告 張奕寬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行為遭他人聲請假扣押,原告聘律師及營業損失,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又名譽、信用受損,請求賠償非財產損害1000萬元,聲明請求2000萬元。嗣115年8月11日準備狀則主張被告偽造原告名義開立面額277萬元之本票交付郭峻銪,郭峻銪聲請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606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復聲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209號強制執行,扣押原告承攬「臺南市七股區光復生態實驗小學東棟教室重建工程」工程款419萬5752元。因該工程款係分期給付,遭扣押款項包含原告當期應領取之工程款,致原告無法領取工程款支付各下包廠商及遞補品管人員,使上開工程陷於停工並發生逾期情形,遭臺南市七股區光復生態實驗小學分別扣罰違約金425萬602元及49萬1281元。又郭峻銷持被告偽造之系爭本票為證據,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對原告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建上字第28號民事判決,判命原告給付郭峻銷416萬2450元。原告受損害合計890萬4333元。究竟原告主張財產損害1000萬元之明細為何?是否還要主張聘律師及營業損失?金額各若干?是否減縮為890萬4333元?又是否仍請求賠償非財產損害1000萬元?以上請具體說明,並再特定聲明。

三、本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507號判決結果,被告冒用原告名義開立面額200萬元本票予富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富呈公司),本票債權非不存在。原告是否已經給付票款予富呈公司?有無主張此為原告損害一部?

四、請被告就原告主張損害之真否表示意見。

五、以上請兩造於14內具狀表明,繕本逕寄對造。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