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60號原 告 袁昶平
吳菀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律師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程式之處: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姓名劉鎮維(網路名稱威力),及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樓層不詳),惟並無被告確切年籍資料以供核對,致本院無法特定起訴對象是否正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及完整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若須本院協助發函調閱被告資料,請另行具狀陳報,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鈺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