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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3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78號原 告 迅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培齊被 告 凡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羽汎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項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法院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5年6月12日送達原告,其逾期至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稽,原告既未繳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