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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83號原 告 何安妮被 告 洪淑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終止借名登記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41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4樓,下稱系爭房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然查被告之住居所為彰化縣秀水鄉,又系爭房地坐落在彰化縣彰化市,均非屬本院管轄區域,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鈺娟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