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 告 莊大立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被 告 陳世展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複代理人 蔣馨慧律師被 告 陳世達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5,54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67,850元(土地公告現值〈200x142900〉+房屋課稅現值155700=00000000,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1,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為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956元,原告僅繳納155,548元,尚欠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