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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3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重訴字第327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曾譯賢被 告 壹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世坤被 告 劉宜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37萬84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壹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壹群美術印刷有限公司,下稱壹群公司)邀同被告張世坤、劉宜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起向原告陸續借款如附表「借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26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借款利息及還本付息方式如附表「借款期間及利息暨還本付息方式」欄所示,並約定壹群公司若未依約清償者,除應給付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應加計自本金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且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壹群公司自114年11月1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張世坤、劉宜玲既擔任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壹群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等人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原告因此依借款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3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之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借據(含借款申請書)、借款明細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等為證;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壹群公司既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照借據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壹群公司自應負全部之清償責任;而張世坤、劉宜玲均為壹群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故應與壹群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是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政鋼附表:(幣別:新臺幣。日期:民國)編號 借款金額 債權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借款期間及利息暨還本付息方式 1 200萬元 149萬7252元 自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2月19日起至115年6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117年11月17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加年率0.5%機動計算,並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自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44計算之違約金。 2 800萬元 598萬9017元 自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2月19日起至115年6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117年11月17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加年率0.5%機動計算,並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自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444計算之違約金。 3 40萬元 19萬9801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2月26日起至115年8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87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9月24日起至115年9月24日止,利息按借據第2頁約定分段計收,前12個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自115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75計算之違約金。 4 120萬元 65萬4381元 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1月11日起至115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12月9日起至115年12月9日止,利息按借據第2頁約定分段計收,前12個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自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 5 120萬元 92萬4438元 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1月11日起至115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1月9日起至116年11月9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加年率1%機動計算,前12個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自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 6 360萬元 179萬8252元 自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1月26日起至115年7月2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875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9月24日起至115年9月24日止,利息按借據第2頁約定分段計收,前12個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自115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75計算之違約金。 7 480萬元 261萬7511元 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1月11日起至115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0年12月9日起至115年12月9日止,利息按借據第2頁約定分段計收,前12個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自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 8 480萬元 369萬7762元 自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 自115年1月11日起至115年7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72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11月9日起至116年11月9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加年率1%機動計算,前12個月按月計付利息,自第13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自11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600萬元 1737萬8414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