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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 告 黃宥維被 告 許瑞頴

許家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41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5,21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日期:2026-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