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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65號原 告 萬里鋼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厚鈺訴訟代理人 黃聖堯律師被 告 華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素瑩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黃素媛」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素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將被告法定代理人誤載為黃素媛,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