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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林幸玉被 告 育霆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良峻被 告 滕芸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至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因於起訴時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法理由參照)。查:原告於民國115年1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545,3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已可得特定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加計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1月7日之利息、違約金460,79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006,1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98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40,940元外,尚應補繳4,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類別 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計至起訴前1日之金額(即115年1月7日) (新臺幣) 1 840,605元 利息 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25% 27,686.42元 違約金 114年2月23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427.7元 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177.05元 2 993,165元 利息 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31,517.34元 違約金 114年2月23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625.25元 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2,478.29元 3 675,305元 利息 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22,285.07元 違約金 114年2月9日起至114年8月8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1,105.1元 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856.07元 4 3,362,417元 利息 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25% 110,745.58元 違約金 114年2月23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5,710.81元 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8,708.2元 5 3,972,675元 利息 114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126,069.85元 違約金 114年2月23日起至114年8月22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6,501.04元 114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9,913.18元 6 2,701,215元 利息 114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3% 89,140.1元 違約金 114年2月9日起至114年8月8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 4,420.37元 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 7,424.27元 小計 12,545,382元 460,792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合計 13,006,174元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