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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 告 陳必誠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廖禾樺、姚美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附民字第78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民事訴訟法有關訴狀程式與應記載事項之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亦準用之。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而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以訴之方式請求法院對其主張之法律關係加以判決者而言;所謂原因事實,係為使訴訟標的特定所必要之構成要件事實;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附隨原因事實為主張,倘有欠缺,將無法特定審理及判決效力之範圍。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4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僅於事實理由欄略載「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如訴之聲明所請,至請求權基礎等事項,容後補陳」等語,顯未表明本件請求之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及其原因事實,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爰依首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缺漏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同時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且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志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3月27日

書記官 張哲豪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