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 告 薛斐文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代理人 黃暐筑律師被 告 卓崇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本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行言詞辯論期日,因被告未遵期到庭,本院依原告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並定於同年4月30日上午11時宣判。嗣被告遲到入庭,已於訊問程序將原告請求返還之票號WG0000000號本票返還原告,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