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 告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Wynn Resorts (Macau) SA法定代理人 Hernâni Tiago Caveirinhas Rouxinol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吳家豪律師陳以晨律師被 告 林伯彥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主張其與被告間就信貸餘額未清償之爭議,雙方約定得由被告居住地管轄,而被告居住於臺中市,故向本院起訴云云。惟查,被告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起設籍於福建省金門縣,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可憑。換言之,原告主張兩造於113年9月29日簽署信貸合約之當下,被告即已居住在福建省金門縣,而非居住在臺中市。此外,原告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居住在本院轄區之事實,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