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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重訴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 告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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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家豪律師陳以晨律師被 告 林伯彥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固主張其與被告間就信貸餘額未清償之爭議,雙方約定得由被告居住地管轄,而被告居住於臺中市,故向本院起訴云云。惟查,被告自民國112年1月18日起設籍於福建省金門縣,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可憑。換言之,原告主張兩造於113年9月29日簽署信貸合約之當下,被告即已居住在福建省金門縣,而非居住在臺中市。此外,原告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居住在本院轄區之事實,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 官 羅智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