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金字第181號原 告 葉乙儀被 告 王琮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由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12年11月起加入成員包含Telegram暱稱「TO」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犯罪組織,擔任面交車手,詐欺集團承諾被告可取得面交款項0.5%之報酬。被告與其餘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投放假投資廣告,嗣原告因上開廣告與詐欺集團取得聯繫,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陳佳琪」對原告佯稱可經由「DYT」APP投資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對假客服人員表示欲入金投資。而被告依不詳上手之指示,先於112年11月24日15時1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家烏日光日店,取得上手即不詳成員所交付偽造之「DYT」工作證」(姓名:楊昀浩、單位:外務部、編號:0076)及蓋有德銀遠東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銀遠東公司)收訖章1枚、楊昀浩印文1枚、楊昀浩署押1枚之德銀遠東公司收據,復於同日15時21分許,在位於臺中市鳥日區之原告住所(詳細地址詳卷),佩帶上開工作證向原告收取新臺幣(下同)175萬元,並將德銀遠東公司收據交予原告而行使之,用以表彰德銀遠東公司外務員楊昀浩向原告收取175萬元之意。被告收取款項後,旋於同日15時24分許,在臺中市烏日區公園一街與環河北路116巷口,將上揭款項交予不詳上手,而製造金流追查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所在(以上引用自刑事判決)。爰依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等情。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經詢問:本院依被告認諾為被告敗訴判決,有無意見?被告回答:「好」,業記明筆錄,本院即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