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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字第 1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字第19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浤睿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鄒慧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5年度金字第19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1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嵎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