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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字第126號原 告 林芳英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計算及徵收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798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本院已於民國115年1月20日以115年度補字第266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259元,該裁定並於115年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15年3月4日以115年度救字第30號裁定駁回確定。而本院所為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不因此失其效力,原告已逾相當期間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