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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字第 20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金字第208號原 告 方燕香訴訟代理人 張詠翔律師被 告 陳金村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421號),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99,99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66,664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99,99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41,948元本息,嗣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本件言詞辯論時當庭變更本金為1,099,993元(見本院卷第6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113年4月2日起至114年1月17日期間擔任潔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潔德公司)、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3年12月24日期間擔任鑫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益公司)之負責人,依其智識程度與社會生活經驗,已知悉法律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金融機構帳戶及個人資料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竟於113年6月8日前之某時,將其個人資料及所申辦之潔德公司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鑫益公司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前揭個人資料及金融帳戶資料,即以潔德公司、鑫益公司名義向第三方支付業者即旺沛大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沛大公司)申請註冊特約商店後,以假檢警之詐騙方式,詐騙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依上開詐欺集團所提供之向旺沛大公司取得之銀行之虛擬帳號,分別匯款或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旺沛大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嗣因消費爭議,遭銀行圈存或旺沛大公司凍結,始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而未遂。然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及個人資料,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向原告詐取財物之目的,已致原告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兩者間具有因果關係,爰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99,9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無法賠償等語置辯。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及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引用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00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卷證資料(下稱刑事案件),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且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原告上開所述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另原告所遭詐騙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均遭銀行圈存或旺沛大公司凍結,尚未生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結果,刑事案件判決認被告此部分應犯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然目前遭銀行圈存或旺沛大公司凍結之金額尚不得撥付,仍有待地檢署、法院積極辦理扣押物品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提出或交付,是原告目前無從逕向旺沛大公司領回附表所示之款項,且其日後是否必得如數領回,亦無法確定。依此,被告加入詐欺集團,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及個人資料,甘願為詐欺集團收受不法犯罪所得,製造金流斷點,確實係與詐欺集團成員彼此分工,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則原告主張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致原告受有1,099,993元之損害,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99,993元,即屬有據。至被告稱其無法賠償云云,此僅係往後兩造協議履行方式之問題,與被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所應負賠償責任無涉。

㈡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13日起(送達證書見附民卷第17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可採,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99,993元,及自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語涵附表編號 匯款或繳款時間 匯款或繳款金額 (新臺幣) 銀行派發之虛擬帳號 特約商店 1 113年9月15日 14時58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2 113年9月15日 15時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3 113年9月15日 15時1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4 113年9月15日 15時1分 1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5 113年9月15日 15時13分 49,999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6 113年9月15日 15時15分 49,999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7 113年9月16日 11時55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8 113年9月16日 11時55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9 113年9月16日 11時57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10 113年9月16日 11時58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11 113年9月16日 11時59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12 113年9月16日 12時5分 49,999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13 113年9月16日 12時6分 49,999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14 113年9月16日 12時7分 4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潔德公司 15 113年9月16日 12時9分 4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潔德公司 16 113年9月17日 13時51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17 113年9月17日 13時55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18 113年9月17日 13時57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19 113年9月17日 13時59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20 113年9月17日 14時1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21 113年9月17日 14時21分 49,999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22 113年9月17日 14時23分 49,999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23 113年9月17日 14時25分 49,999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24 113年9月17日 18時12分 4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潔德公司 25 113年9月18日 11時59分 2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潔德公司 26 113年9月18日 12時1分 4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潔德公司 27 113年9月18日 12時2分 2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潔德公司 28 113年9月18日 12時21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29 113年9月18日 12時23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30 113年9月18日 12時25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31 113年9月18日 12時27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32 113年9月18日 12時29分 30,000元 旺沛大公司合庫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鑫益公司 合計1,099,993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