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金字第216號原 告 盧瑾瑜被 告 鄭衣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63號),本院於115年7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7萬3000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極有可能使他人在取得前揭金融帳戶之使用權限後,將該金融帳戶利用於財產犯罪,作為轉手詐欺贓款而製造追查斷點或拖延檢警追查速度之犯罪工具,竟仍基於縱他人使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為洗錢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15時5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申辦之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經營之虛擬貨幣平台MAX、MAICOIN帳戶之帳號密碼提供予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蔡蔡」(下稱「蔡蔡」)使用;又於113年11月25日17時11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申辦之將來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將來銀行帳戶)之網銀帳號密碼提供予「蔡蔡」。嗣不詳詐欺成員對伊佯稱:帳戶涉案須配合調查等語,致伊陷於錯誤,依指示共匯款新臺幣(下同)297萬3000元(詳附表),該款項旋遭不詳詐欺成員提領一空,伊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7萬3000元。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應視同自認。且被告因上開行為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審金訴字第71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6萬元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可佐(見本院卷第13-20頁),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可知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以各加害行為有客觀的共同關連性,亦即各加害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為已足,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其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雖僅其中一人為故意,他為過失,亦得成立,造意人或幫助人,亦視為共同行為人。被告以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參與本件詐欺案件,幫助本案詐欺集團順利取得詐騙款項,揆諸上開說明,其自與原告受有297萬3000元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共同侵權行為人,原告自得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中之任一人即被告請求賠償其所受之損害,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97萬3000元之損害,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97萬3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附表:原告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第一層帳戶 轉匯金額/第二層帳戶 盧瑾瑜 113年12月5日9時15分 3萬元/將來銀行帳戶 轉匯3萬元至MAX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2月5日9時22分 96萬8000元/將來銀行帳戶 轉匯47萬元至MAX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轉匯49萬7000元至MAICOIN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轉匯100元至MAX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2月6日9時24分 3萬元/將來銀行帳戶 轉匯3萬元至MAX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2月6日9時28分 95萬7000元/將來銀行帳戶 轉匯47萬元至MAX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轉匯48萬7000元至MAICOIN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轉匯200元至MAX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2月7日10時25分 3萬元/將來銀行帳戶 轉匯3萬元至MAX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3年12月7日10時30分 95萬8000元/將來銀行帳戶 轉匯47萬元至MAX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轉匯48萬8000元至MAICOIN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轉匯300元至MAX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轉匯200元至MAICOIN帳戶(入金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