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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字第352號原 告 王保謙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簡羽萱律師被 告 劉容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兩造達成和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