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字第352號原 告 王保謙訴訟代理人 沈靖家律師
簡羽萱律師被 告 劉容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嗣因兩造達成和解,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