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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金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金字第619號原 告 吳文忠

潘妙選

王碧雲吳家豪胡碧雲劉子茜劉陳喜女陳淑梅尤盟文黃麗陵彭小燕陳淑枝周庭綉周美精陳春桃曾月惠陳美忻顏凰珊陳妤沛陳文村蘇秀蓁陳鈺美陳泳霖周董秋玉

彭碧君陳育涎陳俊秀謝建弘周佳宜

許奕祥劉惠文陳姿伶謝博堯梁清林周碧英吳美玉洪淑齡阮文媗鍾七妹張安正陳正忠(兼張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張俊維(即張淑貞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岳輝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安(甲)、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王之婷、陳建安(乙)、陳怡彤、陳美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178號)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84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對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王之婷、陳建安(乙)、陳怡彤、陳美雲之訴。

理 由

一、原告張淑貞已於起訴後之民國115年1月1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陳正忠、張俊維(下稱陳正忠等2人),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其等於115年10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限。所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係指因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而言,至其他因犯罪間接或附帶受損害之人,在民事上雖不失有請求賠償損害之權,但既非因犯罪而直接受其侵害,即不得認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44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行為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後段之罪,重在遏阻違法吸收資金之行為禍及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以行為人未經特許經營銀行業務,而以同法第29條之1所定方式,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為目的經營前述業務者,為其規範對象,不以投資人或存款人受損害為構成要件。特定存款人或投資人之權益雖因國家貫徹其金融政策而獲保障,尚非行為人違反上開規定之犯罪事實而受損害之人,應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61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主文參照)。

三、經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以陳建安(甲)、王之婷、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說公司)、陳建安

(乙)、陳怡彤、陳美雲為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114年度附民字第3178號),雖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然本院114年度金重訴字第123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神說公司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規定,而依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被告王之婷、陳建安(乙)、陳怡彤、陳美雲(下稱王之婷等4人)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罪,依前揭說明,原告並非因神說公司、王之婷等4人違反上開規定之犯罪事實而受損害,自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惟依前揭說明,仍應許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而原告請求神說公司、王之婷等4人連帶給付各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8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等對神說公司、王之婷等4人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薛美怡附表:

編號 原 告 請求金額 1 吳文忠 610,000元 2 潘妙選 560,000元 3 王碧雲 610,000元 4 吳家豪 610,000元 5 胡碧雲 560,000元 6 劉子茜 610,000元 7 劉陳喜女 610,000元 8 陳淑梅 610,000元 9 尤盟文 610,000元 10 陳正忠 (兼張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1,120,000元 11 黃麗陵 560,000元 12 彭小燕 610,000元 13 陳淑枝 610,000元 14 周庭綉 610,000元 15 周美精 610,000元 16 陳春桃 1,120,000元 17 曾月惠 610,000元 18 陳美忻 2,390,000元 19 顏凰珊 610,000元 20 陳妤沛 560,000元 21 陳文村 1,220,000元 22 蘇秀蓁 560,000元 23 陳鈺美 1,830,000元 24 陳泳霖 610,000元 25 阮文媗 610,000元 26 周董秋玉 610,000元 27 彭碧君 560,000元 28 陳育涎 560,000元 29 陳俊秀 610,000元 30 洪淑齡 560,000元 31 謝建弘 610,000元 32 周佳宜 610,000元 33 許奕祥 610,000元 34 劉惠文 610,000元 35 陳姿伶 610,000元 36 謝博堯 610,000元 37 鍾七妹 610,000元 38 張安正 610,000元 39 梁清 1,830,000元 40 林周碧英 610,000元 41 吳美玉 610,000元 42 陳正忠 (兼張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 1,170,000元 43 張俊維 (即張淑貞之承受訴訟人) 總 計 31,630,00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