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金字第76號原 告 鄭惠珠被 告 周彥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221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元。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後某日,將其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設定約定轉帳,並將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其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註冊取得之MaiCoin及Max虛擬通貨平台帳戶(下稱系爭虛擬貨幣帳戶)之帳號密碼交付通訊軟體LINE暱稱「貸款專員露露」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其所屬詐欺集團為系爭詐欺集團)。而系爭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4日假冒原告兒子致電原告佯稱其須借款還錢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3年9月26日12時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9萬元至系爭帳戶後,系爭詐欺集團旋於同日連同其他被害人受騙之款項,分別轉帳48萬元及46萬9,500元至虛擬貨幣帳戶用以購買泰達幣(USDT)並全數轉出,原告因而受有59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9萬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僅係單純辦理貸款,因貸款人員表示是在英國貸款所以不用清償,被告未顧慮太多,即依貸款人員指示提供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及設定約定轉帳,不知系爭帳戶遭系爭詐欺集團作為詐欺使用,被告亦係受系爭詐欺集團所騙,並無幫助該集團為詐欺行為之意思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1.原告主張被告申設之系爭帳戶及虛擬貨幣帳戶遭系爭詐欺集團使用,而系爭詐欺集團於113年9月24日假冒原告兒子致電原告佯稱其須借款還錢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3年9月26日12時3分許匯款59萬元至系爭帳戶後,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旋於同日連同其他被害人受騙之款項,分別轉帳48萬元及46萬9,500元至虛擬貨幣帳戶用以購買泰達幣並全數轉出,原告因而受有59萬元之損害等節,業據其引用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74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下稱刑事案件)卷證資料,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刑事案件卷宗查核屬實,且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47頁),堪信為真實。
2.被告雖辯稱其並無幫助系爭詐欺集團為詐欺行為之意思等語。然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中自承其曾辦理勞工紓困貸款,需提供身分證、工作證明及銀行存簿,不用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語(見刑事案件卷第160頁),足見被告有申辦貸款之經驗,亦清楚其提供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行為與一般辦理貸款之流程顯不相同,且根本不需要綁定虛擬貨幣帳戶,但被告卻仍提供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及虛擬貨幣帳戶之帳號密碼予系爭詐欺集團使用,甚至將系爭帳戶辦理約定轉帳,以方便大額資金從系爭帳戶匯出,堪認被告確有容任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任意使用系爭帳戶之意思。
3.被告另辯稱其係因貸款人員表示在英國貸款不用還,才提供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貸款人員,不知系爭帳戶被作為詐欺使用等語。然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自承其係為辦理貸款,因無法提供薪資證明,始提供身分證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系爭詐欺集團製作假金流等語(見刑事案件卷第46頁),可知被告於提供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系爭詐欺集團時,已知悉該集團會使用系爭帳戶頻繁進出資金,即系爭詐欺集團成員所稱之「製作金流」,被告並配合辦理約定轉帳,使每日轉帳金額上限提高,方便大額資金從系爭帳戶匯出,足見被告對此情形已有預見。然被告卻因系爭詐欺集團成員允諾替被告製作金流虛增信用以方便貸款之不正利益,而交付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容任系爭詐欺集團任意使用系爭帳戶收受不法資金,製造金流斷點,藉此隱匿該集團財產犯罪之不法所得,堪認被告確有幫助系爭詐欺集團為詐欺行為。
4.從而,被告雖非實際提領原告受詐騙款項之人,然其任意將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及虛擬貨幣帳戶之帳號密碼交付系爭詐欺集團,容任系爭詐欺集團以系爭帳戶及虛擬貨幣帳戶供作不法使用,對於系爭詐欺集團之詐欺不法行為予以助力,依民法第185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原告給付59萬元,核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9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