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明基材料(蕪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超代 理 人 葉韋良律師
陳郁芳律師相 對 人 吉恩田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高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明基材科(蕪湖)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明基材料(蕪湖)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