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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5號聲 請 人 林秀華即潘朝培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1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2111-3 1 10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2112-5 1 100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89443-0 1 40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