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19號聲 請 人 林瑜津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0000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73399-1 1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