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224號聲 請 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詩靖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訓慧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22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退稅專戶沈政安 台灣銀行台中分行 114年9月26日 9,095元 BA0935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