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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58號聲 請 人 加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文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嵎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仁宇金屬有限公司 陳聞遠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南屯分社 115年1月31日 33,660元 CS7320693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