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61號聲 請 人 范絢雯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8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嵎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郭秋華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114年2月4日 28,337元 TT1006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