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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86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86號聲 請 人 新楠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欣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卉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8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優泥創新有限公司 林俊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軍功分行 114年12月31日 37,937元 AG1535567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