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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9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93號聲 請 人 謝綉菜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欣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卉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93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黃麗華 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水湳分社 115年2月28日 532,000元 6018253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