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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39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95號聲 請 人 帝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恢智代 理 人 張嫚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已於民國115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欣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卉支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3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艾鉅有限公司 葉宗殷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新中分行 115年4月30日 258,300元 JR0629950 002 樵斌通信電子有限公司 賴琮陵 三信商業銀行 南門分行 115年3月31日 24,120元 IA3331232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