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323號聲 請 人 可若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淑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支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晨韻小葉股份有限公司 蔡侑芩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市府分行 115年1月31日 80,000元 EH6142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