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401號聲 請 人 蘇香蓮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欣儀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亭卉股票附表: 115年度除字第4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7-ND-1079552-2 1 1000 002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2344-87-NX-0101907-0 1 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