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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除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除字第72號聲 請 人 林美蕙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9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二、前項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野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F-0000006 至 89-NF-0000007 2 200,000 普通股 002 野美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89-NE-0000006 至 89-NE-0000010 5 50,000 普通股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