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七九號
上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壬○○選任辯護人 李兆祥被 告 黃○○
酉○○地○○未○○卯○○B○○丁○○午○○ 男四十
身分證住雲林庚○○ 男三十
身分證住台中巳○○ 男四十
身分證住台中D○○ 男四十
身分證台中市宇○○ 男三十
身分證住台中戌○○ 男三十
身分證住台中A○○ 男六
身分證住台中居水利局第三工程處 台中市○○街○○○號甲○○ 男五
身分證住台中居水利局第三工程處 台中市○○街○○○號丑○○ 男四
身分證住台中居水利局第三工程處 台中市○○街○○○號宙○○ 男四
身分證住台中共 同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熊梓檳律師宋永祥律師被 告 乙○○ 男四十
身分證住台中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被 告 癸○○ 男四十
身分證住台中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宋永祥律師被 告 C○○ 男四十
身分證住新竹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律師被 告 寅○○ 男四十
身分證住苗栗選任辯護人 劉北元律師被 告 辛○○ 男四十
身分證住台中丙○○ 男四十
身分證住台中戊○○ 男四十
身分證住台中己○○ 男四
身分證住南投子○○ 男四十
身分證住南投申○○ 男三十
身分證住南投亥○○ 男三十
身分證住台中居水利局第三工程處 台中樂群街三七號天○○ 男四十
身分證住台中市○共 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辰○○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六八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七九、二二三六一號、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五九九○號,併辦案號:同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本件公訴意旨以:
一、壬○○係臺灣省水利局第三工程處(以下簡稱第三工程處)副工程司,負責台中縣大甲溪、大安溪之河川堤防工程之施工及監工等業務,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民國(下同)八十三年間,因颱風過境,大安溪圓屯段0‧八公里至0‧九七八公里之護坦塊及丁壩及0‧九七八公里至一一四公里之堤防被沖毀,第三工程處於八十四年四月間辦理修護工程包括大安溪圓屯段0‧九公里至一‧一四公里之堤防工程全長二百四十公尺,及0‧八公里至一‧一四公里之護坦塊及丁壩工程全長三百四十公尺,丁壩共四組,工程名稱為「大安溪圓屯堤防工程」,由副工程司宙○○負責設計,壬○○負責監工,由C○○所經營之龍浩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浩公司)得標,龍浩公司並指派戊○○為工地主任,但龍浩公司並未按圖施工,致堤坡之長度應長十五公尺,卻僅長十四‧五公尺,而短作0‧五公尺,壬○○於初驗前發現,明知依技術成規,應將已完工之堤防拆除重新按圖施工,方能使整個堤防成一個整體,才不致於因分段施工而龜裂,並於遭受洪水沖擊時斷裂,詎壬○○恐受行政處分,竟指示戊○○於完工之堤防再加長一公尺,敷衍了事,戊○○將壬○○指示內容轉知C○○,C○○、戊○○等均亦明知依技術成規,應將已完工之堤防拆除重新按圖施工,方能使整個堤防成一個整體才不致於因分段施工而龜裂,並於遭受洪水沖擊時斷裂,竟基於圖利龍浩公司之故意,而於完工之堤防加長一公尺,致有兩排堤腳,且不能密合,而於交接處龜裂,宙○○於初驗時亦發現有龜裂情形,壬○○則以自然龜裂為詞搪塞未告以實情,宙○○亦未深入追查,戊○○於初驗及複驗時在場,C○○於複驗時在場會同驗收,均隱瞞此未按圖施工之事實,而驗收通過,壬○○因而圖利龍浩公司減省重作之成本。又依設計之護坦塊及丁壩,原應開挖將底部埋入河床始能發揮護坦塊及丁壩之功能,惟戊○○於施工後發現應設置護坦塊及丁壩之河床上,於多年前曾經裝設蛇籠且有大型石塊及混凝土塊,開挖不易,乃以電話向壬○○表示無法按圖施工,壬○○並未呈報第三工程處變更設計,又基於圖利龍浩公司之概括犯意,逕行同意不用開挖河床,而僅將河床整平後,將護坦塊及丁壩施作於整平之河床上,致因挖方深度不足,施工完成後之護坦塊及丁壩高程較原設計之高程高出一公尺,宙○○於初驗時發現上情,致初驗不合格,壬○○為牽就完工之現狀,乃於某日邀C○○、戊○○至第三工程處商議,最後決定以竣工後變更設計方式申請以扣款方式辦理驗收,乃推由壬○○撰寫「大安溪圓屯堤防竣工變更設計說明書」,記載緣由︰「本工程圓屯堤防樁號0k+978、0k+140堤段施工時,為求挖、填土方平衡,避免大量開挖破壞河床穩定,並減少剩餘土方之處理以節省經費,經配合上下游堤段酌予提高護坦塊及丁壩工設置高程,調整全線護坦面及組列丁壩縱坡降平順,以增進整體護坦及丁壩群功能」,變更設計內容為「護坦混凝土塊排置高程提高一公尺,土方配合增減」。丁壩混凝土塊設置高程提高一公尺,挖方減少,變更設計原因「為求土方平衡調整護坦面及組列丁壩縱坡降平順」(詳緣由),其內容均與事實不符,而均為不實之事項,壬○○竟將之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大安溪圓屯堤防竣工變更設計說明書」,提出於第三工程處經不知情之處長賴德全核可後,扣款新台幣(下同)二萬二千餘元,足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工程有無變更設計審核之正確性。壬○○因而與C○○、戊○○等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之方法使龍浩公司領取原非重新依設計圖重作,並經驗收合格,不能領取之全部工程款,共同圖利龍浩公司三千六百七十三萬一千元。
二、黃○○係第三工程處工程員,主辦貓羅溪整治之測量、設計、規劃及協調等事項;酉○○係同處副工程司,負責烏溪中游草屯、霧峰、烏日及彰化等處兩岸堤防維修及興建工程;地○○係同處工程員,負責第三工程處發包工程之設計、測量、監工及驗收等工作;未○○係同處副工程司,負責堤防工程之設計、規劃、土地徵收及監工、驗收等工作;乙○○係同處工程員,負責水利工程之監工,並負責烏溪雙冬堤防急搶修工程之監工等工作;卯○○係同處工程員,負責協辦水利局發包工程之測量、設計、監工及驗收等工作;丁○○係同處工程員,負責水利工程之監工;午○○係同處工程員,負責水利工程之監工;庚○○係同處工程員,負責協辦貓羅溪整治工程相關事項;巳○○係同處工程員,負責協辦大里溪整治工程之測量、設計、施工等相關業務;D○○係同處副工程司,負責處內資訊系統之建立,並協辦大里溪水利工程之測量、設計等相關業務;癸○○係同處副工程司,負責大里溪水系及筏子溪行政業務及專案工程之測量、設計等業務;宇○○係同處副工程司,負責大里溪整治計劃之測量、設計及上級指派之工作;戌○○係同處工程員,負責測量、監工、設計等各項工程業務,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三、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七月卅一日賀伯颱風過境豪雨成災,第三工程處轄區內之河川中南投縣埔里鎮眉溪牛眠堤防被沖毀一三0公尺,埔里鎮南港溪溪北堤防被沖毀一二六公尺,南投縣草屯鎮烏溪雙冬堤防被沖毀二三公尺,南投縣中寮鄉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被沖毀五五公尺,南投市貓羅溪包尾護岸被沖毀四二公尺,南投縣草屯鎮貓羅溪石川護岸被沖毀一七0公尺,縣庄二號護岸被沖毀七0公尺、茄荖堤防被沖毀七0公尺、溪頭護岸被沖毀三0公尺,台中縣霧峰鄉草湖溪甲寅、北柳護岸各被沖毀一四0公尺及四五公尺,台中縣太平市大里溪坪林橋下游被沖毀六0公尺、旱溪護岸被沖毀一00公尺、新光護岸被沖毀三五公尺,苗栗縣苑裡鎮大安溪火炎山堤防被沖毀二一五公尺,苗栗縣三義鄉大安溪鯉魚堤防被沖毀三00公尺。第三工程處於設計後以公開招標方式發包上開被沖毀堤防或護岸之搶修工程,業強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業強公司)負責人己○○以九十七萬元標得眉溪牛眠堤防緊急搶修工程,並以八十四萬元標得南港溪溪北堤防緊急搶修工程,弘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林公司)負責人黃木壽以二十八萬元標得烏溪雙冬堤防緊急搶修工程,吉隆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吉隆公司)負責人丙○○以五十八萬元標得貓羅溪包尾護岸緊急搶修工程,並以三百十六萬元標得貓羅溪石川護岸、縣庄護岸、茄荖堤防、溪頭護岸緊急搶修工程,明勇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勇公司)負責人陳燕雪出資及提供牌照(但不負責現場施工)與申○○以一百三十七萬九千元標得草湖溪甲寅、北柳護岸緊急搶修工程,並以同上方式與子○○合夥以一百六十四萬九千元標得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緊急搶修工程,百林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林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辛○○以九十八萬元標得大安溪火炎山堤防緊急搶修工程,勝暉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暉公司)負責人天○○以一百六十八萬元標得大安溪鯉魚緊急搶修工程,並以九十九萬元標得大里溪坪林護岸及旱溪新光護岸緊急搶修工程。己○○、受黃木壽委託在工地監督之亥○○、丙○○、申○○、子○○、辛○○、天○○等均明知依七十三年一月修訂(水利局奉建設廳七三建六字第二五九三號函核准)之鐵線蛇籠工施工規範為鐵線蛇籠鍍鋅鐵線以直徑四‧一九一公釐者為合格,鐵線蛇籠結孔六角型(龜甲形),孔徑為寬十五公分,長二0公分,扭長十一‧三0公分,第一種蛇籠以縱線三六根編成之,其斷面之短徑為六0公分,長徑為一00公分之橢圓形,每長一五0公分,以鐵線網隔斷之,間隔鐵線網亦結孔成六角形(龜甲形),其孔徑為寬十五公分長十七‧四公分,每條捲接處應繞三圈以上,編製成遽以該罪論擬之尺寸,籠內所填充之石塊,以使用直徑二二公分至三五公分者為原則,但為期確實填實及填平起見,應依監督工程司之指示,於其空隙內酌量包填二二公分以下一0公分以上之石塊。所用石塊應具級配約如下︰直徑二二至三五公分者,佔百分之八0,十五至二二公分者,佔百分之十五,一0至十五公分者,佔百分之五,為使蛇籠不易互相分離,約每隔五0公分至六0公分處應以鐵線連結,每支連結處數按照蛇籠表之規定紮結,籠端以兩條鐵線牢結,除互相連續結實外,其重要部分應依照監督工程司之指示牢結之。依契約規定於舖設內裝石塊之機編鐵線蛇籠之前,應先挖、填土方,整理堤基及堤坡,而其挖、填土方須依契約書所附臺灣省水利局於七十二年七月修訂奉建設廳七二建六字一三五六八0號核准之「土工」第二十條規定填土、挖填土、回填土之填築視施工區域應儘量調配適當之施工機械為之。如施工處所狹窄,填築斷面單簿,無法以機械施築者,得以人工擇配適當之工具為之。第二十一條規定(機械施工)除土壩及特殊工程另行規定外,凡填方土料運至工地卸置後,先以堆土機推平,其每層之散舖厚度,一般性土壤二0─二五公分,非粘性土壤三五─四0公分為原則,再以適合壓實之輾壓機等施工機械輾壓,但輾壓軌跡重疊處至少應重疊一0公分以上。填方輾壓次數不得少於四次,且須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壓實密度。壓實後之厚度須控制在粘性土壤不得超過一五公分,非粘性土壤不得超過三0公分為準。惟每層填方散舖厚度及所需輾壓次數係受土壤類別,土料含水量及工地實際調配之輾壓機械性能等所影響,於開始填方前第三工程處得要求承包商在工地先行試驗後訂定之,其所需試驗費用由承包商負責,不另給價。第二十二條規定(除土壤及特殊工程另行規定外,填方土料運(挑)至工地卸(倒)置後,用耙平工具以人工整平,其每層之散舖厚度,一般粘性土壤一0─一五公分,非粘性土壤二五─三0公分為原則,再以適合工地作業之手推電動式實機或木器具等充分壓實之。實後之厚度須控制在粘性土壤不得超過一0公分,非粘性土壤不得超過二0公分為準,壓實密度須依照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堤防可用輾機輾壓之斷面粘性土料(標準普羅克達最大密度)為D=85以上,非粘性土料( 相對密度)為Dd=70以上,無法使用輾機輾壓之斷面粘性土料(標準普羅克達最大密度)為D=85以上或指定取土場之穩定自然密度以上,非粘性土料( 相對密度)為Dd=70以上或指定取土場之穩定自然密度以上。第二十七條規定挖土單價包括挖運及整理工料費,填土單價包括填土面及取土場表土挖棄及整理場地、購置、採運、卸土、灑水、輾壓等一鷹工料費用。故應按契約規定施工作成合於契約要求之堤基或堤坡時,始再於該等堤基、堤坡上舖設如前所述之蛇籠。
四、南港溪溪北堤防緊急搶修工程及眉溪牛眠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部分:業強公司負責人己○○於標得南港溪溪北堤防急搶修工程及眉溪牛眠堤防急搶修工程後,即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報開工,該工程項目為挖填方及裝設蛇籠,第三工程處並指派黃○○為監工,詎己○○為節省工料,雖明知蛇籠工程應按前述合約規定及準則施作,但所購買之石塊超大者甚多,且夾雜有木頭等雜物,竟均裝填進蛇籠,且於裝填時,未經完全裝滿即將鐵絲網封閉,致蛇籠內仍有許多空隙,其裝石量、蛇籠之高度均顯有不足,乙種胴體結束亦未依照合約規定施作,黃○○於監工期間,明知裝石量明顯不足,所使用之石塊規格不符者甚多,其中眉溪牛眠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靠近下游之最後一支蛇籠,裝石量僅約二分之一,甚至不及二分之一,以目視即知裝石量顯有不足,且乙種胴體結束亦未依合約規定施作,黃○○竟均未要求業強公司改善,卻基於圖利己○○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依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上。該工程於八十五年八月廿九日完工,第三工程處指派地○○初驗、甲○○複驗該二堤防工程,地○○、甲○○等於八十五年九月九日驗收該二堤防工程時,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二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之情形,而均不能予以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業強公司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初驗、複驗程序辦理,卻於初、複驗記錄⑴眉溪牛眠堤防急搶修工程部分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搶修一三0公尺,‧‧‧3.抽驗樁號1k +
452、1k+479、1k+526、1k+683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7. 經核對掛坡蛇籠一三二支,與設計圖相符。驗收意見︰除隱蔽無法明視部分由監造人員負責外,已抽驗部分與設計圖相符,擬准予初、複驗合格。⑵南港溪溪北堤防急搶修工程部分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搶修一二六公尺,‧‧‧3.抽驗樁號1k+553、1k+578、1k+598、1k+619、2k +324、2k+338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7.經核對掛坡蛇籠一二六支,與設計圖相符。驗收意見︰除隱蔽無法明視部分由監造人員負責外,已抽驗部分與設計圖相符,擬准予初、複驗合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相符」之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渠等共同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確性,黃○○、己○○等均於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前開驗收情形屬實,而與黃○○、地○○、甲○○等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己○○等因而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之方法,使業強公司領取原非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
五、烏溪雙冬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部分:弘林公司負責人黃木壽標得烏溪雙冬堤防緊急搶修工程後,黃木壽除購料及僱工外,均委由工地主任亥○○代為管理(黃木壽既不知情,故不予分案偵查),該堤防工程於原有混凝土堤坡上面舖設之蛇籠採箱型結構,其餘部分,採長條型結構,第三工程處並指派乙○○為監工,亥○○自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開工,亥○○明知蛇籠工程應按前述合約規定及準則施作,合約規定之石塊應在二十五至卅五公分之間,但為節省工時及工料,竟將超大或過小之石塊均裝填進蛇籠,且尚未裝至合約規定之六十公分高度時,即將蛇籠之鐵絲網封閉,致裝石量顯有不足,且靠近上游之第一個蛇籠底部並無鐵絲網,而僅利用上方之鐵絲網自靠近上游之一側往下往下游方向打折約五十公分至一公尺即成一「」形,致缺少底層之鐵絲網,並使該蛇籠於日後遭受洪水沖擊時可能因此被掀開,蛇籠之石塊將因之隨波沖走失去保護的作用。乙○○於監工期間,明知該搶修工程所使用之石塊過大,且有過小之情形,且靠近上游之第一個蛇籠底部並無鐵絲網,而僅利用上方之鐵絲網自靠近上游之一側往下往下游方向打折約五十公分至一公尺即成一「」形,裝石量明顯不足,蛇籠之高度亦有不足,竟未要求弘林公司改善,並基於圖利弘林公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依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上。該工程於同年月廿九日完工,第三工程處指派未○○負責初驗,指派酉○○負責複驗,未○○、酉○○等於八十五年九月七日上午,會同監工乙○○、弘林公司亥○○前往驗收時,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之情形,而均不能予以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弘林公司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初驗、複驗程序辦理,卻於初、複驗記錄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搶修二二公尺,‧‧‧3. 抽驗樁號0k +318、0k+340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6. 工程材料試驗報告表一份。驗收意見︰除隱蔽未能明視部分由監修人員負責外,其餘經查驗部分明視尺寸,經核與與設計圖尚相符,擬准驗收合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相符」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渠等共同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確性,乙○○、亥○○等均於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前開驗收情形屬實,而與未○○、酉○○等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未○○、酉○○等因而與乙○○、亥○○等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之方法,使弘林公司領取原非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
六、貓羅溪包尾護岸緊急搶修工程及貓羅溪石川護岸、縣庄護岸、茄荖堤防、溪頭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部分:吉隆公司負責人丙○○於八十五年八月間標得貓羅溪包尾護岸緊急搶修工程及貓羅溪石川護岸、縣庄護岸、茄荖堤防、溪頭護岸緊急搶修工程後,第三工程處並指派巳○○負責貓羅溪包尾護岸緊急搶修工程之監工,午○○負責貓羅溪石川護岸、縣庄護岸、茄荖堤防、溪頭護岸緊急搶修工程之監工,丙○○雖明知蛇籠工程應按前述合約規定及準則施作,但為節省工時及工料以牟取利潤,乃摻雜超大即超過卅五公分之石塊,且於裝填時,未經完全裝滿即將鐵絲網封閉,致蛇籠內仍有許多空隙,其裝石量、蛇籠之高度均顯有不足,巳○○、午○○等於監工期間,均明知裝石量明顯不足,所使用之石塊規格不符者甚多,其中茄荖堤防部分,丙○○並將一支蛇籠截成三節置於轉彎處,而未按圖施工,巳○○、午○○等竟均未要求改善,反基於圖利丙○○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依契約規
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上。嗣於完工後,第三工程處指派卯○○負責初驗貓羅溪包尾護岸緊急搶修工程,庚○○負責初驗貓羅溪石川護岸、縣庄護岸、茄荖堤防、溪頭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黃○○負責複驗,卯○○、庚○○、黃○○等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二日驗收時,亦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之情形,而均不能予以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吉隆公司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初驗、複驗程序辦理,卻於初、複驗記錄⑴貓羅溪包尾護岸急搶修工程部分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搶修四二公尺,‧‧‧3 . 抽驗樁號0k+05、0k+25、0k+41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驗收意見︰除隱蔽不能明視部分由監造人員負責外,經抽驗樁號尺寸,與竣工圖尚符,擬准初驗、複驗驗收合格。⑵貓羅溪石川護岸縣庄、茄荖堤防溪頭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部分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工長度三一0公尺,‧‧‧3. 抽驗樁號石川護岸0k+084、茄荖堤防0k+052、縣庄護岸0k+ 000 、 0k+028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驗收意見︰護岸工除隱蔽及不能明視部分由監工人員負責外,抽驗樁號斷面與竣工圖尚符,擬准予驗收合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相符」為不實之事項共同登載於渠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而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確性,巳○
○、午○○、丙○○等均於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前開驗收情形屬實,而與卯○○、庚○○、黃○○等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卯○○、庚○○、黃○○等因而與巳○○、午○○、丙○○等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之方法,使吉隆公司領取原非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七、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部分:
陳燕雪與子○○於八十五年八月間標得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緊緊急搶修工程,約定由陳燕雪出資及提供牌照,但由子○○負責現場施工(陳燕雪因而對於施工內容不知情,故不分案偵查),工程項目包括一座動力式鋼筋混凝土擋土牆及一百個元鼎塊,第三工程處指派丁○○為監工,子○○、丁○○等均明知該擋土牆之設計圖為應自上游之舊堤防與下游之橋墩成一直線施工,縱因採用重力式設計,亦僅堤頂可能較舊有堤防略為突出於河道而已,竟未成一直線施工,而突出於河道一至一‧五公尺,且以弧形方式施工,丁○○於監工期間雖有發現上情,但因堤防上方之住戶為防止房屋下陷,而請求往河道方向突出以增加回填土方(於此情形,如認為確有必要,應變更設計),故子○○未按圖施工,丁○○亦未予制止,致完工後之擋土牆成弧形,並向河道方向突出一至一‧五公尺不等,擋土牆內側回填土方後,使堤防旁之住戶因而多取得數十坪公有土地使用。丁○○於監工期間,已知子○○未按圖施工,應要求子○○停工或改善,卻未要求停工或改善,反基於圖利子○○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依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上。嗣於完工後,第三工程處指派卯○○負責初驗,黃○○負責複驗,卯○○、黃○○等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之情形,而均不能予以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子○○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初驗、複驗程序辦理,卻於初、複驗記錄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搶修五五公尺,‧‧‧3. 抽驗樁號0k+10、0k+30、0k+50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7. 抽驗五T元鼎護坦塊計一00個。驗收意見︰一、除隱蔽及無法明視部分由監造人員負責外,經抽驗樁號尺寸及數量與設計圖尚符,擬准初驗合格。二、本工程俟廿八天試體抗壓評估合格后,再准予複驗合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相符」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渠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而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確性,丁○○、子○○等均於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前開驗收情形屬實,而與卯○○、黃○○等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卯○○、黃○○等因而與丁○○、子○○等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之方法,使子○○領取原非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
八、草湖溪甲寅、北柳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部分陳燕雪與申○○合夥以明勇公司名義標得草湖溪甲寅、北柳護岸緊急搶修工程,約定由陳燕雪出資及提供牌照,但由申○○負責現場施工(陳燕雪因而對於施工內容不知情,故不分案偵查),自八十五年八月廿九日起施工,第三工程處指派酉○○為監工,申○○雖明知蛇籠工程應按前述合約規定及準則施作,但為節省工時及工料以牟取利潤,乃於僱工裝填蛇籠時,將不符合約規定之超大或過小石塊均裝填入蛇籠,並於尚未完全裝滿至蛇籠高度高達六十公分時,即將蛇籠之鐵絲網封閉,致裝石量、蛇籠高度均顯有不足,酉○○於監工期間,明知裝石量顯有不足,蛇籠之高度亦有不足,竟均未要求申○○改善,反基於圖利申○○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依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上。該工程於同年九月十一日完工後,第三工程處指派D○○初驗,癸○○複驗,D○○、癸○○等於同年九月十九日前往驗收,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之情形,而均不能予以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申○○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初驗、複驗程序辦理,卻於初、複驗記錄登載驗收情形為︰一、甲寅護岸工一四0公尺,共計一四0支鉛線掛籠與設計圖相符。二、經抽查甲寅護岸工第九支、第四九支、第九0支、第一二六支鉛線蛇籠工長度為一0公尺與設計圖相符。三、北柳護岸工四五公尺,共計四五支鉛線掛籠與設計圖相符。四、經抽查北柳護岸第五支、第四0支鉛線蛇籠工長度為一0公尺與設計圖相符。驗收意見︰除隱蔽無法明視部分由監修人員負責外,其餘明視部分經抽驗與設計圖相符,擬准初驗、複驗收合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相符」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渠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確性。酉○○、申○○等均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前開驗收情形屬實,而與D○○、癸○○等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D○○、癸○○等因而與酉○○、申○○等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之方法,使申○○領取原非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
九、大里溪坪林護岸、旱溪新光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部分勝暉公司負責人天○○於八十五年八月間標得大里溪坪林護岸、旱溪新光護岸緊急搶修工程,由水利局提供機編蛇籠,第三工程處並指派宇○○為監工,天○○雖明知蛇籠工程應按前述合約規定及準則施作,但為節省工時及工料以牟取利潤,乃於僱工裝填蛇籠時,將不符合約規定之超大或過小石塊均裝填入蛇籠,並於尚未完全裝滿至蛇籠高度高達六十公分時,即將蛇籠之鐵絲網封閉,致裝石量、蛇籠高度均顯有不足,宇○○於監工期間,明知裝石量顯有不足,蛇籠之高度亦有不足,致外形亦成扁平狀,而均未達合約規定之六十公分高,宇○○竟均未要求勝暉公司改善,反基於圖利勝暉公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依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上。該工程完工後,第三工程處指派D○○負責初驗,癸○○複驗,D○○、癸○○等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會同監工宇○○前往驗收時,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之情形,而均不能予以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勝暉公司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初驗、複驗程序辦理,卻於初、複驗記錄登載驗收情形為︰一、第一工區護岸工五0公尺與設計圖相符。抽驗樁號0k+010、0k+040明視尺寸與設計圖相符。吊放五T元鼎塊防汎塊五0個與設計圖相符。二、第二工區蛇籠工長度一00公尺與設計圖相符。抽驗第三六支、第六五支、第九三支長度一0公尺與設計圖相符。三、第三工區蛇籠工長度三五公尺與設計圖相符。抽驗第三支、第三三支長度一0公尺與設計圖相符。驗收意見︰一、除隱蔽部分由監修人員負責外,其餘明視部分尺寸如驗收情形與設計圖相符,擬准初、複驗合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相符」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渠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而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確性。宇○○、天○○等均於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前開驗收情形屬實,而與D○○、癸○○等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D○○、癸○○等因而與宇○○、天○○等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之方法,使勝暉公司領取原非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
十、大安溪鯉魚緊急搶修工程部分:勝暉公司負責人天○○於八十五年八月間,亦標得大安溪鯉魚緊急搶修工程,由水利局提供機編蛇籠,第三工程處指派地○○監工,天○○雖明知蛇籠工程應按前述合約規定及準則施作,但為節省工時及工料以牟取利潤,乃於僱工裝填蛇籠時,將不符合約規定之超大或過小石塊均裝填入蛇籠,並於尚未完全裝滿至蛇籠高度高達六十公分高時,即將蛇籠之鐵絲網封閉,致裝石量、蛇籠高度均顯有不足,乙種胴體結束亦未依照合約規定施作,地○○於監工期間,明知裝石量顯有不足,蛇籠之高度亦有不足,乙種胴體結束亦未依照合約規定施作,地○○竟均未要求勝暉公司改善,反基於圖利勝暉公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依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上。該工程完工後,第三工程處指派A○○負責初驗,B○○負責複驗,A○○、B○○等於八十五年九月十日會同監工地○○前往驗收時,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之情形,而均不能予以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勝暉公司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初驗、複驗程序辦理,卻於初、複驗記錄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搶修長度三00公尺,‧‧‧3. 抽驗樁號0k+000、0k+100、0k+250、0k+300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7. 經核對掛坡蛇籠計三00支,與設計圖相符。驗收意見︰經抽驗部分與設計圖相符,擬准初驗合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相符」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渠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而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確性。地○○、天○○等均於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前開驗收情形屬實,而與A○○、B○○等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A○○、B○○因而與地○○、天○○等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之方法,使勝暉公司領取原非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
十一、大安溪火炎山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部分:百木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辛○○,於八十五年八月間,標得大安溪火炎山堤防緊急搶修工程,由第三工程處提供庫存之鍍鋅機編蛇籠,並指定戌○○為監工,明知合約並未約定可在附近之大安溪河床採取裝填蛇籠之石塊,第三工程處亦未指定採石區,且明知蛇籠工程應按前述合約規定及準則施作,但為節省工時及工料以牟取利潤,乃於挖填土方、整修坡面後,擅自以挖土機篩
選施工地點附近之大安溪河床上之石塊,再僱工裝填於蛇籠內,復於僱工裝填蛇籠時,將不符合約規定之超大或過小石塊均裝填入蛇籠,並於尚未完全裝滿至蛇籠高度高達六十公分高時,即將蛇籠之鐵絲網封閉,致裝石量、蛇籠高度均顯有不足,且乙種胴體結束未依合約規定施作,戌○○於監工期間,明知辛○○在附近河床採取石塊,且裝石量及蛇籠之高度均有不足,戌○○竟均未要求勝暉公司改善,反基於圖利勝暉公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依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上。該工程完工後,第三工程處指派A○○負責初驗,B○○負責複驗,A○○、B○○等於八十五年九月二日會同監工戌○○前往驗收時,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且均明知該堤防工程均有上述之與合約不符之情形,而均不能予以驗收,竟基於共同圖利百林土木包工業之犯意,而均未依上開初驗、複驗程序辦理,卻於初、複驗記錄登載驗收情形為︰1. 堤防搶修長度二一五公尺,‧‧‧3. 抽驗樁號0+810、0+850、0+933、1+010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7. 經核對掛坡蛇籠計二一五支,與設計圖相符。驗收意見︰經抽驗部分與設計圖相符,擬准初驗合格。而將明知「與設計圖相符」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渠等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上,並提出於第三工程處,而共同行使登載不實
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第三工程處對於驗收結果審核之正確性,戌○○、辛○○等均於驗收時到場,並於右揭驗收記錄上簽名,表示認同前開驗收情形屬實,而與A○○、B○○等共同行使登載不實之驗收記錄。A○○、B○○等因而與戌○○、辛○○等共同以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即驗收記錄之方法,使百林土木包工業領取原非於改善完畢複驗合格不得領取之全部工程款。因認被告等均有共同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等語。
貳、公訴意旨另略以:B○○為臺灣省水利局第三工程處(以下簡稱第三工程處)正工程司,A○○、丑○○、甲○○、宙○○等均為同處副工程司,均負責大安溪社尾、圓屯、廍子、卓蘭等堤防搶修工程之設計、監工及初驗、複驗等工作,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民國(下同)八十五年八月一日賀伯颱風過境挾帶大量雨水,豪雨成災,大安溪社尾、圓屯、廍子、卓蘭等處堤防相繼潰決,其中社尾堤防潰決五八0公尺圓屯堤防潰決七二0公尺,廍子堤防潰決公尺三五0公尺,卓蘭堤防潰決一五八公尺,第三工程處乃由主辦副工程司按災害受損須行修復情形,擬定施工範圍、施工方式及物料需求,並參考水利局訂編之「水利工程工資、工率分析手冊」,逐一編列工程設計預算書,再由正工程司校核及送交課長林茂德、處長歐日正核定後,於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公開招標搶修上開各堤防。各堤防搶修工程核定之底價分別為社尾堤防新台幣(下同)一千二百萬元、廍子堤防八百萬元、圓屯堤防一千二百萬元、卓蘭堤防三百四十萬元。寅○○係設於苗栗縣○○鎮○○街○號之明汶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為搶得商機,不顧搶修工程之成本及安全,擬以偷工減料方式施工,而分別以第三工程處核定底價之六成以下即社尾堤防以六百九十八萬元、廍子堤防以四百五十四萬元、圓屯堤防以七百四十六萬元、卓蘭堤防以一百七十七萬元得標(嗣因變更設計再減少二十四萬元)。第三工程處並指派丑○○擔任社尾堤防搶修工程之監工,甲○○擔任廍子堤防搶修工程之監工,宙○○擔任圓屯堤防搶修工程之監工,廖建雄(另案偵結)擔任卓蘭堤防搶修工程之監工,丑○○、甲○○、宙○○、寅○○等均明知依七十三年一月修訂(水利局奉建設廳七三建六字第二五九三號函核准)之鐵線蛇籠工施工規範為鐵線蛇籠鍍鋅鐵線以直徑四‧一九一公釐者為合格,鐵線蛇籠結孔六角型(龜甲形),孔徑為寬十五公分,長二0公分,扭長十一‧三0公分,第一種蛇籠以縱線三六根編成之,其斷面之短徑為六0公分,長徑為一00公分之橢圓形,每長一五0公分,以鐵線網隔斷之,間隔鐵線網亦結孔成六角形(龜甲形),其孔徑為寬十五公分長十七‧四公分,每條捲接處應繞三圈以上,編製成規定之尺寸,籠內所填充之塊石,以使用直徑二二公分至三五公分者為原則,但為期確實填實及填平起見,應依監督工程司之指示,於其空隙內酌量包填二二公分以下一0公分以上之塊石。所用塊石應具級配約如下︰直徑二二至三五公分者,佔百分之八0,十五至二二公分者,佔百分之十五,一0至十五公分者,佔百分之五,為使蛇籠不易互相分離,約每隔五0公分至六0公分處應以鐵線連結,每支連結處數按照蛇籠表之規定紮結,籠端以兩條鐵線牢結,除互相連續結實外,其重要部分應依照監督工程司之指示牢結之。依契約規定於舖設內裝塊石之機編鐵線蛇籠之前,應先挖、填土方,整理堤基及堤坡,而其挖、填土方須依契約書所附臺灣省水利局於七十二年七月修訂奉建設廳七二建六字一三五六八0號核准之「土工」第二十條規定填土、挖填土、回填土之填築視施工區域應儘量調配適當之施工機械為之。如施工處所狹窄,填築斷面單薄,無法以機械施築者,得以人工擇配適當之工具為之。且依該手冊第二十一條規定(機械施工)除土壩及特殊工程另行規定外,凡填方土料運至工地卸置後,先以堆土機推平,其每層之散舖厚度,一般性土壤二0─二五公分,非粘性土壤三五─四0公分為原則,再以適合壓實之輾壓機等施工機械輾壓,但輾壓軌跡重疊處至少應重疊一0公分以上。填方輾壓次數不得少於四次,且須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壓實密度。壓實後之厚度須控制在粘性土壤不得超過一五公分,非粘性土壤不得超過三0公分為準。惟每層填方散舖厚度及所需輾壓次數係受土壤類別,土料含水量及工地實際調配之輾壓機械性能等所影響,於開始填方前第三工程處得要求承包商在工地先行試驗後訂定之,其所需試驗費用由承包商負責,不另給價。第二十二條規定(人工施工)除土壤及特殊工程另行規定外,填方土料運(挑)至工地卸(倒)置後,用耙平工具以人工整平,其每層之散舖厚度,一般粘性土壤一0─一五公分,非粘性土壤二五─三0公分為原則,再以適合工地作業之手推電動式夯實機或木夯器具等充分壓實之。夯實後之厚度須控制在粘性土壤不得超過一0公分,非粘性土壤不得超過二0公分為準,壓實密度須依照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規定堤防可用輾機輾壓之斷面粘性土料(標準普羅克達最大密度)為D-85以上,非粘性土料(相對密度)為Dd-70以上,無法使用輾機輾壓之斷面粘性土料(標準普羅克達最大密度)為D-85以上或指定取土場之穩定自然密度以上,非粘性土料(相對密度)為Dd-70以上或指定取土場之穩定自然密度以上。第二十七條規定挖土單價包括挖運及整理工料費,填土單價包括填土面及取土場表土挖棄及整理場地、購置、採運、卸土、灑水、輾壓等一切工料費用。故應按契約規定施工作成合於契約要求之堤基或堤坡後,始再於該等堤基、堤坡上舖設如前所述之蛇籠。而寅○○以超低價搶標,本有意偷工減料以避免虧損,故丑○○、甲○○、宙○○等監工均有於每工作日到場確實監工,並將施工是否合乎契約規定逐一登載於渠等在職務上所作成之監工日報表上,於發現有未按圖施工之情形時,應即命令停工,要求立即改善,直至合乎契約規定,始得繼續施工之必要,詎寅○○因僅以底價六成以下搶標,致尚須依契約規定繳交差額保證金,為降低施工成本,以期在得標之工程款範圍內能夠完工或仍有少許之利潤,竟以得標款七百四十六萬元減水尾堤防工程款八十六萬元再乘以百分之八十之總價五百二十八萬元轉包給謝進光(另由法務部調查局台中縣調查站先行調查後,如有涉及刑責,再移送偵辦),其餘部分,由其自行僱工施作,但與謝進光均僱用挖土機在各堤防附近第三工程處指定之採石區採取搶修工程所需之塊石及砂石,並以鏤空二0公分之鏟斗篩選塊石,再將二0公分以上之塊石,但事實上,直徑小於二0公分或大於三十五公分之塊石甚多,均以卡車載至施工現場作為骨材,堤基部分,僅用挖土機及載運砂石之卡車輾壓,堤坡部分,則以挖土機之鏟斗壓平而已,均未按契約規定夯實,未依契約外購直徑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之塊石,而就近在河床上以挖土機挖起直徑小者約在十公分左右,大者超過一百公分之塊石,任意填塞於鐵線蛇籠內,且未按塊石之形狀逐一裝填,致裝填量僅在五成以上九成以下,均未達「填實」的程度,且社尾堤防部分,不符契約規定之塊石約在三分之一以上,且乙種胴體結束短作一條,廍子堤防部分,塊石不符契約規定者多達三分之一以上,圓屯堤防塊石不符契約規定者,多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蛇籠支數短作十二支,丑○○、甲○○、宙○○等監工於監督工程施工期間,均已明知該等搶修工程均有如前所述之未依契約施工之情形,雖曾經當場糾正,但均未命令停工或重作,竟均基於圖利寅○○之概括犯意,連續於製作監工日報表時,未據實填載各項施工瑕疵,及要求改善事項,而均認為並無瑕疵,且均依契約規定施工,而均連續將此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登載於渠等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上,藉以直接圖利寅○○。B○○、A○○、丑○○等驗收時均明知竣工時,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
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詎第三工程處於八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指派丑○○初驗,B○○複驗廍子堤防搶修工程時,於初、複驗記錄之驗收情形為︰1.堤防搶修三五0公尺,‧‧‧3.抽驗樁號2+020、2+0 80、2+137、2+284、2+335、2+370 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7.經核對掛坡蛇籠三五0支,與設計圖相符。驗收意見︰卓蘭堤防經抽驗部分與設計圖相符,擬准予初、複驗合格。第三工程處於八十五年九月廿六日指派A○○初驗,B○○複驗社尾堤防搶修工程時,於初、複驗記錄之驗收情形︰1.堤防搶修五八0公尺,‧‧‧3.抽驗樁號0+945、1+100、 1+280、1+455、1+500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7.經核對掛坡蛇籠五八0支,與設計圖相符。驗收意見︰經抽驗部分與設計圖相符,擬准予初、複驗合格。第三工程處指派A○○初驗,B○○複驗圓屯堤防搶修工程,A○○、B○○二人均於八十五年十月一日相偕同時驗收,並於驗收紀錄登載驗收情形為1.堤防長度七二0公尺,‧‧‧3.抽驗樁號1+130、1+180、1+365、1+595、1+780等斷面明視部分尺寸(詳驗收圖表),‧‧‧7.經核對掛坡蛇籠七二0支,與設計圖相符。驗收意見︰經抽驗部分與設計圖相符,擬准予初、複驗合格。並分別於驗收時,夥同有犯意聯絡之初驗人員A○○驗收社尾、圓屯及卓蘭等堤防搶修工程時,丑○○驗收廍子堤防搶修工程時,及複驗人員B○○複驗時均予驗收通過,使寅○○取得原應於改善各項瑕疵至符合契約規定後,始得領取之工程款共二千零五十一萬元,而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寅○○。因認被告B○○、A○○、丑○○、甲○○、宙○○等人有共同連續分別於監工日報表或初驗、複驗記錄上登載不實,使被告寅○○得因完成驗收而領取全部工程款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對主管之事務,直接圖利罪。被告寅○○雖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但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規定,因與B○○、A○○、丑○○、甲○○、宙○○等共犯前開於驗收記錄登載不實及圖利罪,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斷等語。
參、本件訊據被告等均否認有前揭犯行;
一、壬○○弁稱:堤坡原設計是十五公尺,因有坡度計算方法不同以一比一點五計算是錯誤的,應以一比一點八0三計算,所以減少0點五公分,因承包商願加強基礎,增加一基脚,因有兩道基脚,使堤坡之防洪功能加強,增加坡度長度,這樣會比較牢固,耐衝擊,是有接縫,但只要加強基礎即可。另八十三年此河就有整修過是按坡度來施工的,當時是為了颱風期,此為緊急搶修工程及底下有蛇籠放不下去,才用採宙○○建議變更竣工設計。是經核准後,才可請款的。
二、黃○○辯稱:石頭應無超大、過小。木頭未注意到,因石頭與木頭顏色同,經洪水衝擊,伊未看出,另一支最旁邊長度不足,是因那支為雜草覆蓋未注意到,伊至現場監工時,並有對蛇籠之高度及長度進行丈量,伊發現裝填之石塊規格不符時,有要求改善,南港溪溪北堤防緊急搶修工程之蛇籠彎轉打
折情形,於施工完成時並無此現象,伊抽驗上開工程蛇籠之長度均與合約相符,丈量蛇籠之頭、尾即上下端之高度平均值都在五十公分至六十公分左右符合規定,至於大型石塊與規格不符,但合格率仍在百分之二十之上限範圍內,仍予驗收通過。而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緊緊急搶修工程部分,因混凝土數量不足一千立方公尺,故未做鑽芯試驗,且該工程主要是保護橋樑,故以橋頭為基點,取其平順弧度進行就地搶修,因橋頭較厚,故護岸發生突出一至一‧五公尺不等之情形,又伊認為該緊緊急搶修工程並非正式主體工程,所以,仍予驗收通過。
三、酉○○辯稱伊監工草湖溪甲寅、北柳護岸緊急搶修工程期間,有發現石塊排列不當,造成蛇籠的表面不平整,伊有當場要求工人改進,並將缺失註記於監工日報表上,但伊未逐一測量每支蛇籠之高度,加上施工地形為斜坡,下方又有新填土方,經雨水沖刷會造成誤差,致發生高度不足之情形,至於石塊過大,是因整車運至工地,工期較短,致未在裝石前先予篩選,完工後,蛇籠之外觀平實,縱有部分石塊過大,但不會影響防洪效果,故未註記於監工日報表。伊負責複驗烏溪雙冬堤防緊急搶修工程,伊清點蛇籠支數,抽驗蛇籠之高度及長度均與合約規定相符,故除於初、複驗報告表上註明「除隱蔽未能明視部分由監修人員負責外,其餘經查驗部分明視尺寸,經核與設計圖尚符,擬准予驗收合格」。烏溪雙冬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部分,多達一成以上之情形,至於蛇籠內有泥沙,是因附近有人傾倒廢土所致,伊均有照規定驗收,初時結果是合格,當時確有按規定檢驗,若有問題,也可能係疏忽。
四、被告地○○辯稱:伊於負責大安溪鯉魚緊急搶修工程監工期間,伊有天天去,發現有瑕疵,均有當場要求改善,伊認為蛇籠之高度、裝石量均無不足,伊對乙種胴體結束之施工亦不瞭解,伊信任施工人員有按圖施工,八十五年九月十日,A○○、B○○等驗收時,有告訴伊謂該工程之乙種胴體結束未按合約規定施作,伊於次日即要求天○○改善。
五、被告未○○辯稱:伊丈量蛇籠之長度,抽驗蛇籠之斷面明視部分尺寸,均與
設計圖相符,未發現裝置於蛇籠內之石塊有過大或過小之情形,至於靠近上游之第一支蛇籠鐵絲網打折部分,因係隱蔽部分,故未注意。
六、被告乙○○辯稱:系爭工程所設計之箱型石籠,原即為五十公分,檢察官認裝填後之高度仍應為六十公分,係屬誤會,又系爭工程所戴石塊之計算方法係以幾何平均最大徑計算,不可僅以目測,且其裝載量均超過標準,自無圖利可言。至318蛇籠在中段處有鐵網向內打折,是被外力接扯斷裂後,為穩定蛇籠內裝填之石塊之措施,此種現象對於包商並無減少時工之可能,且被告於監工期間,乃有其他業務須處理無法全程監工,其於驗收時未注意到,並非明知上開瑕疵而故意不予記載於監工日報表,以圖利包商,縱有部分超大過小之塊石,亦皆在誤差率內。
七、被告卯○○辯稱:伊於初驗貓羅溪包尾護岸緊急搶修工程時,抽驗之蛇籠長度均為二十公尺,丈量蛇籠之頭尾即上、下端高度平均值均在五十至六十公分左右,尚符合規定,而予驗收通過。伊初驗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緊急搶修工程時,有丈量堤防之長、寬、高,均分別與合約數量相符,元鼎塊共一百個,亦與合約相符,予以驗收通過,伊認為皆無問題,且當時是緊急搶修,就按位置圖設計,因原斜的無鋼筋,我設計垂直有擺鋼筋,故會比較突出,但較牢,設計上並無瑕疵。
八、被告丁○○辯稱該堤防是採重力式設計,斜率為一比零點三,堤防垂直高度
為五公尺,斜坡長度為五‧二五公尺,故堤頂與堤基之垂直距離為一‧一公尺至一‧五公尺,以舊堤防堤頂高度為新堤防,以舊堤防之堤基為新堤防之堤基,故完工後之擋土牆頂部有突出於河道一至一‧五公尺不等之情形,但並未圖利附近住戶。鼎塊則是依規定置放。
九、被告午○○辯稱:伊抽驗之蛇籠長度均無不符,至於蛇籠內之石塊大小,伊
僅以目測方式為之,雖有發現石塊過大之情形,但伊覺得石塊過大仍有增強蛇籠功能,並有助於堤岸保護,過小部分,伊則未發現,故未通知包商改進,至於其中有一支蛇籠截成三斷,置於轉彎處,是權宜措施,伊於監工期間亦未發現有裝填混凝土塊及碎石等之情形。
十、被告庚○○辯稱伊僅測量蛇籠之頭尾即上、下端等平均值,均符合規定,且石塊不合格率在百分之二十之上限內,伊於驗收時,並未發現有裝填混凝土塊及碎石之情形,至於茄荖護岸轉彎處一支蛇籠截斷改成三節,雖未按設計圖施工,但是基於地形上之需要,故予驗收通過等語。
十一、被告巳○○辯稱伊認為貓羅溪包尾護岸緊急搶修工程之石塊規格及裝石量均符合規範之要求,至於蛇籠之厚度部分,伊丈量之平均厚度均在五十至六十公分,檢察官會同台中縣調查站勘驗現場認為部分石塊規格超大、厚度不足等瑕疵,應均在規範許可範圍內,故伊認為並無瑕疵。
十二、被告D○○辯稱伊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會同監工地○○、複驗癸○○前往大里溪、坪林、新光護岸驗收時,及於同年月十九日會同監工酉○○、複驗癸○○等前往草湖溪甲寅、北柳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驗收時,伊清點蛇籠之支數與合約數相符,長度亦與合約規定長度相符,蛇籠表面當天亦非常平順所以均予以驗收通過。其於驗收時並無如公訴人起訴事實所載之瑕疵,且契約亦無要求乙種胴體結束方法及規定。
十三、被告癸○○辯稱伊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七日會同監工地○○、初驗D○○前
往大里溪、坪林、新光護岸驗收時,及於同年月十九日會同監工酉○○、初驗D○○等前往草湖溪甲寅、北柳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驗收時,以舖設蛇籠之位置、支數及長度作為驗收之項目,伊複驗結果均與合約相符,檢察官丈量時有部分埋在砂土裡,且蛇籠橢圓形,底部量不到所有才會有認為不足之情形,我是依我們經驗及拉蛇籠的線看其鬆緊情形,若無空隙認為飽滿,且就整體而言也達到蛇籠護岸效果,另檢察官勘驗時,距離我們驗收時有好幾個月,經洪水衝擊,石塊會重新排擠,可能會齊聚一處。因契約未規定乙種胴體結束方法,此乃按施工人員經驗做的,且結束重點在個別蛇籠之結束。
十四、被告宇○○辯稱伊於監工期間均未發現有何瑕疵。抽驗之蛇籠長度、高度均未發現有不足之情形,至於石塊部分,伊是以目測方式為之,雖有發現超大之情形,但伊覺得超大部分,仍有增強蛇籠之功能,及有助於保護堤防,但未發現有過小之情形。有部分蛇籠高度不足,係因經流水衝擊,部分埋在底下,檢察官未丈量到。
十五、被告戌○○弁稱:其均有確實監工看包商有無按契約施工,若有缺失,均有即時要求改善。其於監工時蛇籠飽滿度均合規定,塊石亦無過大或過小之情形。
十六、被告C○○弁稱:是因現場施工人員算錯,加強只是接縫,在我們施工是可以接受,不會影響整體結構,檢察官勘驗現場是將施工縫誤為龜裂,我們依現場監工指示加強,應符合設計,至於護坦塊及丁霸是凹陷下去,故設計較低,若有配合上下游會增加衝擊力,此段按河床相互配合施工,會減少衝擊力,我們有報告監工,當時確實是為了整個工程配合安全問題,才變更峻工設計的。
十七、被告戊○○弁稱:當是計算錯誤,我們只加強基座,會更牢固,我們基座是增加的等於加強,反而更好,是經監工及驗收人員大家通過,因不影響安全。就護坦及丁霸言,我挖下去發現有蛇籠為河床穩定性及上下游配合,這樣施工會較好,當時為了趕工,我們有報告監工,是經過監工等同意的。
十八、被告辛○○辯稱:伊均有按契約規定盡力裝滿石塊,並無故意偷工減料,至於乙種胴體結束,係由伊僱用之工人施工的契約並未規定結束方法,其並未宴請水利工程局人員或給他們好處,在施工中,監工戌○○有發現裝石量不足之情形,並曾數度糾正,伊均有促工人改進。
十九、被告丙○○辯稱當地施工環境惡劣,且其於承包後均交由職員即工地主任曾正輝到現場負責,其有交待應依規定施工,因其未到現場所以並不知道詳細施工情形。(曾正輝則到庭陳稱:從開工到驗收其皆在場,其都有依工程合約施工,蛇籠飽滿度及塊石均合乎規定,檢察官係事隔太久才到現場勘驗,蛇籠已經大水衝擊擠壓,才會有部分看似未飽滿狀的,其並未偷工減料等語)。
二十、被告己○○辯稱:夾雜木頭,是因工人誤裝所致,眉溪牛眠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靠近下游最後一支裝石量不足,可號能是施工的工人要收工因石頭不夠,伊亦未注意及此,乙種胴體結束未依照合約規定施工,伊雖知悉,但因其是第一次承包蛇籠工程,伊認為伊施工之乙種胴體結束之效能及安全性並未減損,且曾徵求監工黃○○之同意,又蛇籠鐵絲網有彎轉打折的現場,是因附近工地施工時,蛇籠遭挖土機輾壓所致。
二十一、被告子○○辯稱:依是依照水利工程局的設計施工的,該堤防採重力式設計,斜率為一比零點三,堤防垂直高度為五公尺,斜坡長度為五‧二五公尺,故堤頂與堤基之垂直距離為一‧五公尺,因以舊堤防之堤基為新堤防之擋土牆施作之基準,故造成施工後新堤防擋土牆頂端較舊堤防突出於河道一至一‧五公尺不等之情形,多出的土地,亦由水利局占有並無故意圖利他人之意。
二十二、被告申○○辯稱:伊先自北柳護岸施工,施工時,因颱風剛過境,烏溪溪水氾濫,採取石塊不易,所以,才會發生裝填之石塊過小之情形,施工甲寅堤防時,烏溪之溪水已退,採石較易,但為求趕工速度,所以,裝填之石塊才發生過大的情形,但此過小或過大之塊石,應係在合理的誤差率內,縱或因以人工裝填蛇籠難以達到工程合約的要求標準,而有部分瑕疵,伊亦非故意偷工減料。
二十三、被告亥○○辯稱:其是受黃木壽委為工地主任,其均有依約施工,完工時現場尚有用餘之石頭,蛇籠不可能無飽滿而偷工減料,至於其中一蛇籠有破損,在施工時並未有如此現象,在初驗及複驗時亦均未發現,可能是後來經水衝擊結果。
二十四、被告天○○辯稱:水利局配發的蛇籠係屬舊料不易裝填,故造成蛇籠有高低不平而有不及六十公分之情形,且檢察官是於一、二個月後才去看,蛇籠經洪水衝擊,當亦更難平整,而蛇籠之塊石其是自砂石廠購得,應無超大或過小之情形,至於乙種胴體結束因工程合約並無規定結束方法,故依一般經驗施作,但於其效能及安全性並未受損。
二十五、寅○○弁稱:其是因為爭取升級甲級營造公司資格,才以低價搶標,伊有依照傳統施工方式以挖土機及人工直接施作,並用挖土機以直徑二十五公分之篩孔鏟斗就水利局指定之堤防附近之採石區採挖河川塊石,再以卡車載至現場分成含砂及配及卵石二類堆置,蛇籠工人再將直徑二十五公分以上之卵石裝填入蛇籠,遇有部分直徑超過三十五公分之大卵石,才以挖土機裝填,主堤回填級配之工程係以分類之含砂級配直接回填並用載運砂石之卡車輾壓至設計高程後,再以挖土機之鏟斗輾壓整平堤防坡面等語。
二十六、B○○弁稱:伊與A○○、丑○○等驗收社尾、圓屯、廍子、卓蘭等堤防工程時,有抽驗各標示樁號之斷面、檢視蛇籠之長、寬、高,均符合契約之規格。驗收時我們是拉緊蛇籠,皆未發現有鬆懈跡象。於驗收社尾堤防時,蛇籠打結方法,因有的工作人員較不知,有發現短作乙種胴體結束短作一束,要求寅○○改善後再報複驗,且蛇籠上面底部有一條線,中間又加捆綁,並不影響牢固。伊等驗收圓屯堤防時,是經丈量施作蛇籠之總長度為七二五公尺,且抽驗之蛇籠寬度一公尺,故概略推算為七二0支。蛇籠裝填後亦會彎曲,故底部長上面短,檢調單位只量上面,才會有部分不夠。其等於驗收後因已過中午,是里長為了感謝我們辛勞,故請我們便飯,並非接受廠商招待,包商寅○○是以自己採收的水果送到車上給我們吃,我們是認為此為人情之常,亦不好意思拒絕,尚非無故接受賄賂。
二十七、A○○弁稱:其於驗收蛇籠時,均有去拉蛇籠鐵絲,並無空隙及鬆弛是平順的所認並無不足情形,其分別於驗收社尾堤防搶修工程時,並未發現蛇籠長度不足,要求寅○○拆裝再行補長之情形,伊與B○○、潘榮彰等驗收圓屯堤防搶修工程時,因蛇籠部分為廢棄土覆蓋,無法一一清點故其等用皮尺及目視法勘驗,丈量長度七二五公尺,並抽查斷面,換算圓屯堤防之蛇籠支數為七二0支,並無不夠,始予驗收通過,並不知道短少十二支。初驗時是採定點抽驗,初驗地方長度都夠。蛇籠塊石亦無過大或過小之情形,所以認與契約並無不合。初驗時是有發現胴體結束短作一條,但後來都有補做好。渠等於驗收後,是里長及地方人士為了感謝我們辛勞,請我們吃飯,並非接受廠商招待,水果是寅○○說是他們的,送到車上給我們吃,我們不好意思拒絕,所以才大家拿來吃。
二十八、甲○○辯稱:伊有於監工期間前往工地監督,並不是全程監工,因同期間,其尚有其他業務,且當時患有痛風等疾病,不良於行,但均有到現場,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前往現場清點蛇籠支數及丈量時,是由寅○○協助丈量及清點,伊站在堤坡上勘驗,伊有去現場時,監工日誌就有記載,我發現塊石有不符合的,均有要求改善,如有改善,就未特別記載,至於牛眉溪堤防及南港溪堤防之複驗其於驗收時都很好,只是檢調單位去時大概有被傾倒廢土石。
二十九、被告丑○○弁稱:監工時伊均有到場,他們亦均有按我指示及依契約來施工,其所監工或初驗的工程幾乎無瑕疵,我要求的標準是要達到標準以上,但施工辦法未完全依照可應變,但品質不受影響。故其曾於組立蛇籠之初發現蛇籠長度不足時,當場即要求改善,且於施工中曾數次發現工人塊石與塊石之空隙過大,而予糾正,並要求儘量裝至飽滿程度,於監工或初驗廍子堤防時,未要求寅○○按照工程契約書相關規範規定夯實堤基、堤坡,而同意寅○○以挖土機推平及以卡車壓實,亦不影響工程品質,塊石部分伊是認為塊石愈大愈能抗洪,所以均無不合。
三十、 宙○○辯稱:伊於施工期間均有前往現場監工,伊於發現工人裝填蛇籠
之塊石與規格不符時,有當場制止並要求改善,驗收時其是按堤防長度有無施工,只要在長度面積內均有施工,蛇籠支數並不重要,其中一段蛇籠為砂礫所覆蓋,故無法確定支數,但總長度並無不夠,經其換算應認為共有七二0支,另搶修工程在施工規範中之土方補充規定部分,僅要求具備機械挖土機兩部,並無輾壓機之要求,所以,伊同意寅○○以挖土機及卡車輾壓即可等情。
肆、本件公訴人認定被告等有前開犯行不外以左述事實為據:
一、被告乙○○、未○○等均坦承於監工期間即已發現裝進蛇籠之石塊有不符合約規格之情形。
二、包商天○○稱因急於趕工,且第三工程處發給之蛇籠鐵絲網係舊料,不易裝填,故於施工時,已有蛇籠高度不足之情形,乙種胴體結束未按合約規定施工,於施工期間,已向地○○提及,地○○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等語。
三、經公訴人會同台中縣調查站調查員及右揭被告等分別勘驗各堤防工程,發現各堤防工程分別有下列與合約不符之情形︰
㈠由黃○○監工,地○○初驗,甲○○複驗之眉溪牛眠堤防緊急搶修工程,
經抽驗蛇籠之高度約均在四十至五十公分之間,平均裝石量約為九分滿,且靠近下游之最後一支蛇籠實際裝石量約僅為應裝石量之二分之一,明顯不足,且均無爭執。
㈡由黃○○監工,地○○初驗,甲○○複驗之南港溪溪北堤防緊急搶修工程
,經抽驗蛇籠之平均高度約四十至五十公分,上端及下端之乙種胴體結束均未按合約規定以三支蛇籠為一單位,上下環繞綑紮,而是以上下二條鐵線貫穿蛇籠方式代替,裝石量依外形觀察約僅九成滿,平均高度約僅四十至五十公分,有部分蛇籠鐵絲有彎轉打折情形即未裝滿之情形。
㈢由乙○○監工,未○○初驗,酉○○複驗之烏溪雙冬堤防緊急搶修工程,
本處堤防搶修工程係採方型蛇籠結構,裝填之石塊超過四十公分者約占一成以上,甚至長達一公尺寬五十公分以上,小於十公分之石塊,亦為數不少,且有泥沙,且依其裝填情形,是以挖土機機械施工,蛇籠高度最低者僅十一公分,裝石量經當場抽樣結果有百分之三十約僅為五十公分,其餘約達六十公分,但厚度顯然不一,靠近上游之第一支蛇籠鐵絲向內打折約五十公分至一公尺不等,其下並無鐵絲網,而與合約要求之箱型結構不符。
㈣由丁○○監工,卯○○初驗,黃○○複驗之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緊急搶修
工程,堤基突出於河道,而未與原舊有堤防成一直線,且設計圖為直線,完工之堤防,除突出於河道一至一‧五公尺外,並成弧形,而與設計圖不符。又此不符情形,並非採重力式設計致堤頂較原堤防突出於河道一至一‧五公尺,而是堤基之外緣即靠近河床之一邊之施工線,已較原有舊堤防之外緣突出所致,與採重力式設計所生僅堤頂突出之情形不可同日而語。
㈤由巳○○監工,卯○○初驗,黃○○複驗之貓羅溪包尾護岸緊急搶修工程
,係採甲種機編蛇籠,部分石塊過大,蛇籠高度部分僅約四十公分,不符合約要求之石塊約達一成左右,裝石量約僅九成五。
㈥由午○○監工,庚○○初驗,黃○○複驗之貓羅溪石川護岸縣庄、茄荖堤
防溪頭護岸緊急搶修工程其中a.石川部分抽驗之蛇籠高度甚多未達六十公分,石塊不符合約要求之規格者約占一成左右。
b.縣庄部分經抽驗蛇籠之高度大都未達六十公分,裝填之石塊不符規格者約占一成左右。⑶茄荖部分抽驗之蛇籠高度亦多未達六十公分,裝填之石塊不符規格者約占一成左右。
㈦由酉○○監工,D○○初驗,癸○○複驗之草湖溪甲寅、北柳護岸緊急搶
修工程其中甲寅堤防部分抽驗之蛇籠高度亦多未達六十公分,裝填之石塊不符規格者約占一成左右,裝石量約達百分之九五,超大石塊約在百分之五左右。北柳護岸部分蛇籠高度經抽驗結果都在四十至五十五公分之間,高度明顯不足,裝石量約達百分之九十五。
㈧大里溪坪林護岸、旱溪新光護岸緊急搶修工程其中坪林橋下游部分為擋土
牆及蛇籠,其中蛇籠部分經抽驗之蛇籠高度約均在四十至五十六公分之間,明顯不足。旱溪部分其舖設蛇籠之地基未經整平,裝石量明顯不足,甚多僅裝填一至二塊約十五至二十公分之石塊,致蛇籠成扁平狀,鐵絲網亦未完全打開,經抽驗蛇籠高度甚至僅十一公分至二十公分左右,而為合約裝石量之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而已。精武橋上游部分經抽驗之蛇籠高度約在二十公分至五十二公分之間,裝石量亦有不足。乙種胴體結束非以三支蛇籠為一單位,而是以上下各一條再在每條蛇籠兩側以鐵絲連接。
㈨由戌○○監工,A○○初驗,B○○複驗之大安溪火炎山堤防緊急搶修工
程,經抽驗之蛇籠高度約在三十八至五十五公分之間,蛇籠下端之乙種胴體結束係以上下各一條再在每條蛇籠兩側以鐵絲連接。石塊超大者約占百分之十左右,小於二十五公分者,約在百分之五以下。
㈩大安溪鯉魚緊急搶修工程由地○○監工,A○○初驗,B○○複驗,經抽
驗蛇籠之高度約在三十八至五十公分之間,尚有不足,乙種胴體結束非以三支蛇籠為一單位,而是以上面一條再在每條蛇籠兩側以鐵絲連接,下面則無結束。以上均有勘驗現場筆錄及現場照片附卷可資佐證。
丑○○、甲○○、宙○○等監工期間,雖曾分別就各監工之堤防搶修工程
所用塊石規格太小甚有用級配混充部分提出糾正,且要求改善,寅○○亦有要求工人改善,但事後仍有部分未改善。八十五年九月二日,B○○、A○○、廖建雄等會同寅○○驗收卓蘭堤防搶修工程,有清點蛇籠支數、檢驗材料規格及丈量工程施作尺寸,經認與契約相符後完成驗收。八十五年九月十四日,B○○、丑○○、甲○○等會同寅○○驗收廍子堤防,有清點蛇籠支數、檢驗材料規格及丈量工程施作尺寸,認為均與契約相符後完成驗收手續。八十五年九月廿四日,B○○、A○○、丑○○等驗收社尾堤防時,有清點蛇籠支數及丈量蛇籠之長度,發現有部分蛇籠長度不足五0公分以上,B○○乃當場要求改善,事後,寅○○有要求工人拆裝加以延長,但僅由丑○○到場確認改善情形後,就完成驗收。八十五年十月三日,B○○、A○○、宙○○等會同寅○○驗收圓屯堤防,有清點蛇籠支數、檢驗材料規格及丈量工程施作尺寸,認為與契約相符後完成驗收等事實,業據寅○○迭於台中縣調查站調查時及本檢察官偵查中指證不移。
及另公訴人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十日上午會同台中縣調查站、第三工程處政風室主任程國運及被告等履勘上開社尾、圓屯、廍子等堤防工程之搶修工程結果如下︰
甲、社尾堤防部分︰①抽驗蛇籠長度約均為十五公尺、兩端高度約在六0公分以上、寬約一公尺以上,②裝入蛇籠之塊石規格未合乎契約要求之二0至三五公分者即三五公分以上及二0公分以下者約達三分之一以上,③自上游往下數至第四0支蛇籠時,隨機測量該蛇籠之長度,僅長十四‧二公尺,比契約規定之十五公尺短作0‧八公尺、第五二支蛇籠長十四‧九公尺、第五三支蛇籠長一四‧八公尺均與契約長度不符,④蛇籠下方靠近河床回填部分,高低不平,顯未經夯實,丑○○稱堤基部分是以挖土機及二0噸卡車輾壓,堤坡部分,是以挖土機之鏟斗壓緊,⑤每條蛇籠裝填塊石均未達於飽和程度,依其情形,仍可再裝入十分之一以上之塊石,丑○○、B○○、A○○等均稱約僅有八、九成飽。
乙、廍子堤防部分︰①抽驗蛇籠長度約均在十五公尺以上,②大於三五公分以上及小於二0公分以下之塊石約占全部之三分之一以上,尤其是自上游起算第一五0至三五二支蛇籠止,甚多小於二0公分,甚至小於一0公分且有含砂之塊石,第一六九支蛇籠之中段,僅有一塊即一一層塊石,高或厚度僅約二0公分,僅為契約厚度六0公分之三分之一,全部蛇籠之平均高度約僅在四0至五0公分間,自第三五二支以下之蛇籠情形,亦同。
丙、圓屯堤防部分︰①抽驗之蛇籠長度均在十五公尺以上,②蛇籠裝填之塊石,在二0公分以下三五公分以上即不符契約規定者監工宙○○稱約在百分之十五以上,現場勘驗情形,與宙○○所稱情形約略相符,飽和量約在九成以上,少數不足,③經清點蛇籠支數共七0八支,④堤防下方靠近河床部分,未見有回填之土方,更無夯實情形。
丁、卓蘭堤防部分︰上段與下段蛇籠共一五六支,長度均約二0公尺,裝石量除少部分略有不足外,其餘大致飽滿,三五公分以上之塊石約僅占百分之二左右,靠近河床部分有回填土方。以上勘現場情形,均製有勘驗筆錄,並照片及錄影帶等附卷可稽,寅○○、B○○、A○○、丑○○、甲○○、宙○○等對右揭勘驗情形均無意見。
足見寅○○所供均與事實相符,丑○○、甲○○、宙○○等均明知寅○○有依契約施工為不實之事項,而連續登載於渠等所製作之監工日報表,謝仁燈、A○○、丑○○等均明知寅○○施作之堤防搶修工程於驗收時,均未合乎契約之要求,而不能驗收通過,竟均予驗收通過,渠等有共同製作不實之初驗、複驗記錄甚明。
戊、依水利局規定堤防工程竣工後,承包商應會同第三工程處就契約有關圖說與規定詳加丈量與查對,必要時以紅漆加標記,相符後由承包商提出竣工報告,第三工程處應於工程竣工之日起七日內派員初驗,並於工程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派員複驗,且施工中工程隱蔽不能明視及竣工後不易拆驗構造體之尺寸、規格、品質等,承包商施工中應隨時攝影備查及會同第三工程處辦理查驗,並按施工規範隨時辦理工地試驗、檢驗及品質評估後製作紀錄備核,初驗,採全面檢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初驗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丈測構造體明視部分之高程、位置、尺寸及數量並拆驗其厚度或性能製作初驗紀錄。複驗,採重點抽查方式辦理為原則,由驗收人員依據契約及竣工圖說抽驗並查核施工中之評估及查驗等紀錄後,製作複驗紀錄。然依B○○、A○○所供及觀察渠等製作之初驗、複驗記錄係製作於同一張記錄之情形,顯係初驗與複驗同時進行,徒具形式而已,故均未依規定辦理,且均知寅○○施作之工程均有瑕疵,均未能驗收,而均予驗收,使寅○○得領取工程款。經明汶公司會計即寅○○之女張美玉就寅○○承攬社尾、圓屯、滏子、卓蘭等堤防工程支出憑證核算結果,社尾堤防計支出五百八十餘萬元,得標價為六百九十八萬元,故有利得約一百餘萬元,滏子堤防得標價為四百五十四萬元,支出約四百六十萬元,故虧損五、六萬元,圓屯堤防得標價為七百四十六萬元,支出七百四十四萬
元,僅賺一、二萬元,卓蘭堤防得標價為一百七十七萬元,變更設計減價至一百五十三萬元,支出一百五十三萬餘元,故僅攤平而已等事實,業據證人張美玉到庭證述屬實,且為寅○○所是認,可證前開勘驗結果,均係屬實。寅○○得標之工程款,依寅○○稱約在原核定底價之五成左右,經核算結果,亦均約在五成以上六成以下,將近六成而已,因此,寅○○必須繳納差額保證金,就被告等多年來監督堤防工程之經驗觀之,寅○○有偷工減料之故意已至為明顯,事實上,亦發生偷工減料之形,足見履勘現場筆錄所載之勘驗情形,尚屬保守之估計,實際上之施工品質,仍較勘驗筆錄所載情形為差等情。
伍、惟查本件原審審理中經於八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至八十六年四月二日會同各該工程相關人員至上開工地履勘,綜合現場相關人員之陳述及抽檢結果,其情形依序分別為;
一、南港溪溪北堤防:
⑴、下游勘驗結果蛇籠裝石量尚稱飽和,石頭大小尚稱均勻,其中三支被廢土掩埋。胴體結束能達連結之目的,數量未減少。
⑵、抽驗其中二支蛇籠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一公分,寬一.0二公尺、長度一0.0五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一0.一0公尺。
⑶、上游部分蛇籠鐵絲有彎轉打折現象,據現場人員稱應係竣工驗收完工後,因南港溪治理工程,怪手整地時所勾拉折疊的。
⑷、抽驗其中二支蛇籠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度則因蛇籠已被土壤掩埋,無法測量。
⑸、蛇籠尚稱飽滿,石塊尚稱均勻。
二、眉溪牛眠堤防:
⑴、弁護人稱公訴人認定最後一支蛇籠裝填量僅二分之一,實僅為一三二支中的一支。實際該支蛇籠裝實量約四公尺,後六公尺顯然不足。
⑵、蛇籠經勘驗結果尚稱飽和,石頭大小尚稱均勻。
⑶、抽驗其中二支蛇籠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度一0.一0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一五.一五公尺。
⑷、全部蛇籠一三二支蛇籠內發現一支蛇籠有一塊木頭。
⑸、最後一支蛇籠為長草所摭蓋,不易發現,裝填量不足。
⑹、胴體有按合約規定綑綁。
三、烏溪雙冬堤防:
⑴、上游第一支方籠,並非全部無鐵絲網,僅第一個方籠中段底部有破洞
或折疊五0×九0公分之範圍。二、石磈較大約有一成,但仍在幾何平均數規定範圖內。三、蛇籠尾部(第二支方籠)有脫節是水流下陷之關係,其上方仍維持六0公分高度,原勘驗筆錄記十一公分部分應為誤載應為十一英吋約三十四公分。
⑵、抽驗其中一支蛇籠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一公尺、長度一
四.二0公尺。
四、貓羅溪包尾護岸;
一、蛇籠頭與路面相臨,所以要求承包商回填。
二、石塊大小尚稱均勻,蛇籠上有石磈,是整理路面所餘石頭,堆放於蛇籠上,並不影響蛇籠構造,蛇籠數四十二支。
三、抽驗其中二支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度二0.二0公尺,高六十公分,長度二0.二0公尺,寬一公尺。
五、石川護岸:
⑴、 現場下游匯流處有三支五米蛇籠,主要是配合地形轉彎,堤護岸工
結果,所以必須之工程考量及處置,數量、長度斷面與合約均相符,填隙部分為無償補實之做,如因此變更施工方法,須二星期以上時間,才能核準。
⑵、抽驗其中二支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度一五.一0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一五公尺。
六、縣庄護岸:下游三十公尺部分:
⑴ 、其現場勘驗有小部分石頭較小,據現場人員稱仍有十公分以上,且經大水沖蝕,蛇籠仍完好,已達搶修防洪效果。
⑵、抽驗其中二支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度一五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一五公尺。
上游四十公尺部分:
⑴、現場匯流處十五公尺蛇籠截成三支各五公尺,蛇籠是主要配合地形轉
彎,堤護岸工之所必須之工程考量及處置,其數量、長度、斷面均與合約相符,填隙部分均由承包商無償補實,如必須變更設計施工,須二星期以上才能奉准施作。
⑵、抽驗其中二支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度一五.二0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一五.一0公尺。
七、茄荖堤防:
⑴、王俊哲於現場陳稱;蛇籠測量方法蛇籠為橢圓型,中間因擠壓結果,
不太容易測量,除非拆解,所以現在我們以蛇籠頭尾測量,公訴人是以兩根蛇籠側邊見到土就量,所以土以下的蛇籠無法量到,量得結果與我們現在量的結果不符。
⑵、因檢察官以目視判定,沒有以幾何平均數計算,而且依合約二十二至
三十五公分石頭只要八成以上即可,部分大於三十五公分,以我們監工精神更具防洪搶修之目的及效果。
⑶、抽驗其中二支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六公分,寬一公尺、長度一五.三五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一0.二0公尺。
八、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
⑴、新式工程屬於RC懸硝式擋土牆,高七公尺,底部是倒T字型形RC
擋土牆,底部寬四.一0公尺往下開挖要有邊坡斜處一比0.五才能穩定,所以須往外退三.五公尺,總共施工要七.五公尺,所以擋土牆頂端以原有擋土牆要一致的話,會挖到民房,另原有設計圖因搶修工程只有原地重建,沒有堤線問題。
⑵、堤防多出的新生地,依現況並無他人使用。
九、甲寅護岸:
抽驗其中二支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度一五.二五
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00公分、長一0.二五公尺。經勘驗蛇籠尚屬飽滿,並無顯著大小石塊,參差不齊。
十、北柳護岸:
抽驗其中二支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度一0.一0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一0.三0公尺。經勘驗蛇籠尚屬飽滿,並無顯著大小石塊,參差不齊。與設計圖符合。
十一、大里溪坪林橋下游及旱溪精武橋上游緊急搶修工程:第一工區:
擋土牆約為五十公尺,擋土牆尚稱完整,並無暇疵。
第二工區:
全長一百公尺,抽驗其中三個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度一0.三0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一0.四0公尺。寬一公尺、高六十公分、長一0.二0公尺。材料由水利局所提供之庫存材料。
旱溪新光護岸(即第三工區)
抽驗其中二支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度一五.六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一0.一0公尺。寬一公尺、高六十公分、長一0.一0公尺。原本材料應由水利局提供,因領點不清,由包商購買十五支補回。
十二、鯉魚堤防部分:履勘結果則為;
⑴、抽驗其中三個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度一五.六
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0三公分、長一五.二公尺。寬一公尺、高六十公分、長一五.四公尺。
⑵、蛇籠構造有三個結,飽滿度足夠。三、乙種胴體結束用整體綑結共
三條,有達到功效。四、經指定較大石頭:寬三十八公分、厚十八公分、長五十五公分,換算幾何平均數在三十五公分以下。
五、全長三百公尺。
十三、火炎山堤防部分:履勘結果則為;
⑴、抽驗其中三個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一公尺、長度一五.
四0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0三公分、長一五.六五公尺,寬一公尺、高六十公分、長一五.一公尺。
⑵、蛇籠是存放,比較不好裝屬舊料,材料由中局供給,裝填易變型,
技術上比較不好裝,據監工戌○○稱,在技術上我們已盡量填,石頭是在幾何平均數計算規定範圍內,蛇籠全長二百一十五公尺。
⑶、蛇籠整體排好,均有聯在一起,聯結也是四條胴體結束,亦有防洪功效,設計圖並無硬性規定要三支蛇籠做一結束。
十四、社尾堤防部分:
⑴、長度五百八十公尺,與驗收蛇籠數相符,蛇籠有五百八十個,每個一公尺,蛇籠上之碎石,經令清除後確在蛇籠之外。
⑵、據康永盛稱胴體結束包商在初驗隔天就補做一條,經當場勘驗四條無訛。
⑶、經勘驗抽驗其中三支蛇籠,分別為蛇籠高度一公尺,寬一公尺、長
度一五.一五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一五.一五公尺,寬一公尺、高六十公分、長一五.六0公分。
⑷、現場勘驗石頭大小均在規定範圍內,雖每個蛇籠裹有些石頭較大,仍在規定範圍內。
⑸、堤防尚平整,並無鬆陷現象。並據現場會勘之第三工程處副工程司
丑○○當場陳稱勘驗檢測結果會與檢察官不同,是因蛇籠是半圓型,中間因擠壓關係,不容易測量,公訴人是以兩根蛇籠側邊見到土就量,所以蛇籠無法量到,因此測量的結果才會不同。
十五、廍子堤防部分:
⑴、抽驗其中三個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公,寬一公尺、長度一七.一
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公尺、長一六.四0公尺,寬一公尺、高六十公分、長一五.二五公分。
⑵、蛇籠第一五0個以後較小石頭比較參差不齊,據監工甲○○稱依幾何算法有十七至十分公分,是為填石,數量應在規定範圍裹。
⑶、其中有部分目視即可認為超過幾何平均數,約有百分之十在低於二十二公分高於百分三十五。
⑷、::,經勘驗結果高度為六十公分。
⑸、堤防蛇籠共三百五十二支::。六、基地平整,無塌陷現象。
十六、圓屯堤防部分:
⑴、抽驗其中三個蛇籠分別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0二公尺、長度一
五.八五公尺。高度六十公分、寬一0三公分、長一五.六五公尺,寬一0五公分、高六十公分、長一五.二五公分。
⑵、全長設計七百二十公尺,因蛇籠裝填較為飽滿實際每個蛇籠超過一
公尺,所以總長為七百二十五公尺,蛇籠數實際為七0八支,中間尚有十餘公尺為便道,蛇籠在便道之下。
⑶、現場勘驗石頭未超出規定之範圍。
⑷、堤防未有塌陷現象。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參,依此等勘驗結果上開蛇籠堤防工程其蛇籠長度、寬度及高度,大都尚合契約要求,或超過,其間或有不足者,但其差減度亦屬輕微,應為後述鑑定結果之容許誤差內,堤基部分亦屬平整,並無塌陷現象。
陸、另經原審於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以中院敬刑玄八六訴字第二四四二七號函託逢甲大學工學院土木及水利工程系所,就前開台灣水利局第三工程處,負責之大甲溪等之河流堤防搶修工程,有否按約施工,其搶修工程之蛇籠高度、長度、飽滿度及其石塊所有大小與乙種胴體之結束之施工等,是否合於工程契約之要求,各該現有業已完成之工程,依其材料、工資等合估其所需之工程費若干等項,予以鑑定結果,經該所於八十七年一月六日完成鑑定,就其個案鑑定結果分析:
一、大安圓屯堤防工程:(鑑定書第二九五頁)
A、OK+800至0K+978:護坦元鼎塊擺設。擺設方式為根據河床測量之結果,將河床整平成1:40之坡度,再將元鼎塊擺設於上,其高程為以堤前基腳頂為準,向下一M,使得護坦元鼎塊與堤前基底同高。0K+800至0K+970橫斷面圖如圖一所示。0K+970至1K+140:堤防及護坦塊擺設。其中堤防自0K+970至0K+990,堤前基高由3.5M漸變至4.5M,堤前基則長由6.8M漸變至8.1M。而堤防自0K+900至1K+140間,堤前基維持4.5M,堤前台則由3M漸變至4M。也就是說,堤防自0K+970至1K+000,其堤前基前沿向河道漸變突出約1.6M,堤前基底高程則下降1M。護坦塊擺設高程仍為以堤前基腳頂為準,向下1M,使得護坦元鼎塊與堤前基底同高,擺設方式仍為於設計高程,將河床整平成1:40之坡度,再將元鼎塊擺設於上。由於堤防向河道漸變突出,堤前基底高程漸變下降1M,因此,0K+800至0K+978間之護坦塊高程較1K+000至1K+000間則為漸近降低1M。分別於0K+850,0K+925,1K+000,1K+075設置四座丁壩:其中0K+850至0K+925兩座丁壩,元鼎塊與護坦塊擺設方式類,為根據河床測量之結果,將河床整平成1:40之坡度,再將元鼎塊擺設於上,其高程為以堤前基腳頂為準,向下一M,使得丁壩元鼎塊擺與堤前基底同高。由於堤防自0K+970至1K+000向河道漸變突出,位於1K+000及1K+075,兩座丁壩,元鼎塊擺放高程較位於0K+850及0K+925兩座丁壩,降低約1M。
B、護坦塊及丁壩,根據原設計圖,係於設計高程將河床整平至所需坡度(1:40)後,擺放於整平之河床上,再以鋼筋連結即可,無需如起訴書所述,應埋設於河床之上,籍以鞏固河床防免沖刷。
C、對於大型混凝土結構物而言,混凝土往往無法一次整體澆製,而有施工縫存在,此為混凝土結構施工所常見,只是施工得當,混凝土新舊不同,並不致影響結構安全。本工程契約書內亦有施工縫之規定,詳細條文節錄於「工程契約書重點」。事實上,本工程除了起訴書所載,由於補做造成之新舊混凝土施工縫外,尚有多處堤防坡度過陡等原因,混凝土所需分多次澆灌所造成之施工縫。
D、根據所參閱之資料研判,本工程係由於包商及監工未充分了解設計圖中堤防應自OK+970至1K+000向河道漸變突出1.6M,造成OK+978至1K+140間之堤防的3M高混凝土堤前基腳放樣錯誤,使得堤防自1K+000至1K+140間堤前基僅為7M(較原設計之6.8略長)不足設計長度(8.1M)。由於堤防未向河道漸變突出,堤前基底高程則並未因此而下降,做之堤防的3M高混凝土堤前基腳放樣錯誤。使堤防自1K至1000至1K至140間之前堤前基長度僅為7M(較設計之6.8M略長),不足設計長度(8‧1M)。由於堤防未向河道逐漸變突出,堤前基底高程則並未因此而下降,而護坦塊擺放高程仍與堤前基同高,因而造成OK+978至1K+140間之護堤塊及1k+000與1k+075兩座丁壩,擺設高程較設計高程提昇約70cm至80cM包商與監工於初驗前發現此一錯誤,乃於原設計位置,澆灌另一道混凝土基腳,並將OK+970至1K+140間之堤前基長度補足至設計長度。
也因此產生起訴書所載之「原施做之堤坡長度不足,再二次施工,補足長處,已非按照設計圖施工」。
E、包商及監工因為錯誤讀設計圖,造成堤防的3m高混凝土基腳放樣錯,堤前基長度不足,補救之道為澆灌另一道混凝土基腳,並補足堤前基長度至設計長度。起訴書及本所現場勘查均發現有二道混凝土基腳之存在。其混凝土曾進行鑽心抗壓試驗,試驗發現其強度符合設計強度。
F、就數量而言OK+978至1K+140間之堤防,除了在設計圖規定之位置有一道混凝土基腳外,另有一道混凝土基腳在堤防內,因此材料及工資均有增加。
G、就結構安全而言,由於本工程所設計之堤防為重力式,係以大量壓密之土石方來抵抗洪水之沖擊,當洪水推移力大時,除應加築混凝土護坡,以掩護堤身,並應加深堤前基腳,並施設護腳工以防嚴重之滔深。本工程之補救方式,在設計圖規定之位置補做一道混凝土基腳,誤築之混凝土基腳在堤防內,應不致有害於堤防之加強度及功能。
H、就二次施工而言,混凝土護坡主要之功能為掩護堤身(堤身係為壓密之土石)防止洪水沖刷及其所挾帶巨石之撞擊,並無其他重要之結構性功能。因此可將新舊混凝土接縫視為施工縫。此一施工縫平行於河道,其方向與該工程之其他施工縫一致,只要施做得當,二道基腳內粒料填塞得宜,應不致有害於堤防之強度。
I、由於堤防未向河道漸突出,護堤塊及丁壩擺設高程較原設計高程提升約70cm至80cM。待包商及監工發現錯誤,將堤前基長度補足後,擺設完成之護坦塊及丁壩之高程已無法降低。此一錯誤於初驗時被發現,並記載於初驗記錄。初驗之驗收人為本工程之設計人,應認為此項缺失對原設計之堤防功能無明顯之防害。乃建議辦理竣工變更。
J、水利局乃報請建設廳備案同意辦理竣工變更,並要求三工處查處行政疏失責任。由於護坦塊及丁壩擺設高程較原設計高程提升約70cm至80cM,挖方減少,於竣工變更預算書中減少工程費22500元。
二、南港溪北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鑑定書第二八二頁)
A、長度:雖設計規格為10公尺,然因鐵絲籠本身極易變形性,現場施工過程所造成之變形,使蛇籠上方靠近堤頂處擺置整齊後,蛇籠下方靠近河床部份則參差不齊,若丈量蛇籠項面將與蛇籠底面有些差距,為求平均起見,故以蛇籠腹線,亦即蛇籠相接處為準,據此,經怪手移開消能塊及挖覆蓋土砂後量第一工區樁號609及590之度,均自10公尺以上,顯示蛇籠鐵絲打折現象並無礙其長度,同時蛇籠在堤面坡度變化處或變曲面上之打折現象,係由於承受不同應力所形成之自然現象,與工程品質無關。
B、蛇籠尺寸:設計規格為橫徑(長徑)1公尺,垂徑(短徑)60公分,然此乃未裝填石塊前,空籠應有之尺寸,置現場放後為,鐵絲籠本身將隨本身坡地變曲而變形,再置入塊石後,橫斷面尺寸將因石塊之重量與擠壓而較接近矩形,基於以上理由,在水利局鐵線蛇籠工驗收項目中,並無蛇籠橫斷面尺寸之丈量。因此,本鑑定乃以變形最小的蛇籠上端及下端為準,而籠身部分則於被拆解的蛇籠尾端進行丈量(中斷面)。同時依百分之10工程容許誤差為基準,則蛇籠長徑與短徑的合理範圍,分別為100公分+10公分及60公分+6公分。檢察官現場履堪:
根據測量結果顯示,不論是第一工區或第二工區之問題斷面,除了被泥土淤埋外,各編號蛇籠之長徑及短徑均等合長徑100公分+10公分及60公分+6公分之標準。隨機採樣:由樁號590、609、335號三支蛇籠之上籠端、下籠端及中斷面等各部分長徑及短徑尺寸均符合標準。
C、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施工規範對於塊石粒徑大小如何定義,於現場量測時發現同一卵石於不同方向有不同軸長,且長軸,短軸之差異甚大,一般篩分析所得之粒徑較接近中徑,然因CNS中卵石中徑超過12.
5公分以上即無所謂之標準篩,因此對於蛇籠所裝填之塊石的粒徑並無公定之標準,以決定其大小。故以重量施測,再反推求其代表粒徑不失為一般簡便且客觀之方法。根據所定義塊石重量與粒徑之關係,共分五類:其中A類粒徑範圖10cm至15cm,B類粒徑範圍15cm至22cm,C類粒徑範圍22cm至35cmD類粒徑大於35cm,而E類粒徑範圍則是小於10cm。依合約規定充填塊石應以22cme至35cm者(C類)為原則,但為期確實填實及填平起見,於其空隙內酌量包填10至22cm粒徑之塊石。塊石級配如下:22cm粒徑至35cm粒徑(C類)佔百分之80,15cm粒徑至22cm粒徑(B類)佔百分之15,10cm粒徑至15粒徑(A類)百分之5,也就是說,裝填之塊石應以C類佔分百80為標準。A類加B類塊石僅做為填空隙之用,重量百分比約佔百分之20。至於過小及超大石塊即D類加E類,依工程容許誤差,則不可超過百分之十。檢察官現場履勘:
根據量測結果顯示不論是第一工區或第二工區之問題斷面,其裝填石塊無超大粒徑。隨機採樣:樁號590:本樁號各粒徑級之代表粒徑重量百分比,分別為:A類3.7,B類13.8,C類82.0,無D類
塊石,E類粒徑為0.5。也就是說,C類佔82.0,A類加B類佔
17.5,無超大石塊。過小粒徑重量百分比為百分之0.5。樁號609:本樁號各粒徑級之代表粒徑重量百分比,分別為:A類3.7,B類10.4,C類84.8,無D類塊石,E類粒徑為1.1。也就是說,C類佔84.8,A類加B類佔14.1,無超大石塊。
過小粒徑重量百分比為百分之1.1。樁號335:本樁號各粒徑級之代表粒徑重量百分比,分別為:A類0.1,B類21.3,C類78.6,無D類及E類粒徑塊石。也就是說,C類佔78.6,A類加B類佔21.4,無超大及過小粒徑。平均結果:若將三組採樣結果平均,採用百分之10之工程容許誤差,則C類塊石應介於百分之72至88,A類加B類塊石應介於百分之18至22,D類加E類,應在百分之10以下。依此標準,本工程三組採樣平均結果,C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為81.8,在容許誤差範圍內,合乎要求。A類加B類塊石佔重量百分比為17.8,略小於標準值下限,而D類加E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00.53略小於百分之10的工程標準偏差。
D、飽滿度:由於標準蛇籠每公尺體積為0.52立方公尺,以0.35至
0.45為塊石後之孔隙率,並以2300至2700(Kg\M3 )為塊石乾密度,則每米蛇籠之合理塊石重應介於657至913(Kg)之間。惟考慮現場工作進度,故於現場製做了兩支標準籠,並依合約標準充填石塊,結果顯示標準蛇籠每公尺塊石重量680Kg為基準,介於理論值範圍,依此標準,由於樁號590、609、335等三支蛇籠每公尺塊石重量分別為681、692及675kg,均可達標準蛇籠每公尺680kg之百分之98以上。
F、胴體結束:根據現場勘查結果發現,所有蛇籠均有實施胴體結束之處理,惟有以三支蛇籠為一單位進行上下環繞綑紮,亦有以二支蛇籠為一單位進行綑紮,並無一致。
三、眉溪牛眠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鑑定書第二六九頁)
A、蛇籠尺寸:設計規格為橫徑(長徑)1米,垂徑(短徑)60公分,然此乃未裝填石塊前,空籠應有之尺寸,置現場放後為,鐵絲籠本身將隨本身坡地變曲而變形,再置入塊石後,橫斷面尺寸將因石塊之重量與擠壓而較接近矩形,基於以上理由,在水利局鐵線蛇籠工驗收項目中,並無蛇籠橫斷面尺寸之丈量。因此,本鑑定乃以變形最小的蛇籠上端及下端為準,而籠身部分則於被拆解的蛇籠尾端進行丈量(中斷面)。同時依百分之10工程容許誤差為基準,則蛇籠長徑與短徑的合理範圍,分別為100公分十10公分及60公分十6公分。樁號459:本樁號經拆解5.2公尺長度後統計各主要參量得知,蛇籠尺寸上籠端具有標準之長徑及短徑外、下籠端及中斷面之短徑分別為0.54公尺及0.
55公尺,而長徑則高達1.10公尺及1.08公尺,顯示該段蛇籠於裝填石塊時因石塊向兩側擠壓而呈扁平狀,惟均在容許工程誤差範圍。樁號563:本樁號拆解長度為4.85公尺,蛇籠尺寸除上籠端短徑0.53公尺較最小容許長度0.54略小外,其餘斷面尺寸尚稱標準。樁號574:本樁號係屬問題蛇籠,雖其下游端因雜草叢生且部分
被砂土掩埋,惟為瞭解實際裝填石塊數量,仍商請怪手挖開淤泥及雜草以便拆解,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問題,本樁號蛇籠為自最下端起向上拆解
5.0公尺,下籠端及中斷面之短徑僅為0.5公尺,較0.54公尺之最小容許長度為小,而各斷面長徑卻分別高達1010及1.08公尺,顯示該段蛇籠於裝填石塊時因石塊向兩側擠壓而呈扁平狀。蛇籠尺寸綜合評估:除樁號459各部分均合乎標準外,樁號563上籠端短徑0.53公尺較容許誤差下限0.54公尺小0.01公尺,而樁號574下籠端及中斷面之短徑均低於下限值0.54,達0.04公尺。
B、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施工規範雖定塊石大小以粒徑為準,然對於粒徑之大小之決定並無明確規範,於現場量測時發現同一卵石於不同方向有不同軸長,且長軸,短軸之差異甚大,一般篩分析所得之粒徑較接近中徑,然因CNS中卵石粒徑超過12.5公分以上即無所謂之標準篩,因此對於蛇籠所裝填之塊石的粒徑並無公定之標準,以決定其大小。故以重量施測,再反推求其代表粒徑不失為一般簡便且客觀之方法。根據所定義塊石重量與粒徑之關係,共分五類:其中A類粒徑範圖10cm至15cm,B類粒徑範圍15cm至22cm,C類粒徑範圍22cm至35cmD類粒徑大於35cm,而E類粒徑範圍則是小於10cm。依合約規定充填塊石應以22cme至35cm者(C類)為原則,但為期確實填實及填平起見,於其空隙內酌量包填10至22cm粒徑之塊石。塊石級配如下:22cm粒徑至35cm粒徑(C類)佔百分之80,15cm粒徑至22cm粒徑(B類)佔百分之15,10cm粒徑至15粒徑(A類)百分之5,也就是說,裝填之塊石應以C類佔分百80為標準。A類加B類塊石僅做為填空隙之用,重量百分比約佔百分之20。至於過小及超大石塊即D類加E類,依工程容許誤差,則不可超過百分之十。樁號459:本樁號各粒徑級之代表粒徑重量百分比,分別為:A類2.9,B類12.1,C類84.1,無D類塊石,E類粒徑為0.9。也就是說,C類佔84.1,A類加B類佔1
5.0,無超大石塊。過小粒徑重量百分比為百分之0.9。樁號56
3:本樁號各粒徑級之代表粒徑重量百分比,分別為:A類2.4,B類9.9,C類87.2,無D類塊石,E類粒徑為0.5。也就是說,C類佔87.2,A類加B類佔12.3,無超大石塊。過小粒徑重量百分比為百分之0.5。樁號574:本樁號各粒徑級之代表粒徑重量百分比,分別為:A類1.3,B類13.0,C類85,無D類塊石,E類粒徑為0.7。也就是說,C類佔85,A類加B類佔14.
3,無超大石塊。過小粒徑重量百分比為百分之0.7。平均結果:若將三組採樣結果平均,採用百分之10之工程容許誤差,則C類塊石應介於百分之72至88,A類加B類塊石應介於百分之18至22,D類加E類,應在百分之10以下。依此標準,本工程三組採樣平均結果,C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為85.4,在容許誤差範圍內,合乎要求。A類加B類塊石所重量百分比為13.9,略嫌不足,而D類加E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0.7,遠小於百分之10的工程標準偏差。
C、飽滿度:由於標準蛇籠每公尺體積為為0.52立方公尺,以0.35至0.45為塊石後之孔隙率,並以2300至2800(Kg\M3)為塊石乾密度,則每米蛇籠之合理塊石重應介於657至913(Kg)之間,本次鑑定,製做了兩支標準籠,依合約標準充填石塊獲得其每公尺平均塊石重680Kg,合乎理論要求。樁號459:本樁號拆解5.2公尺,裝填總塊石為345個,總重量達3,536公斤,其每公尺塊石重量為680Kg,以標準蛇籠每公尺塊石重量680Kg為基準,則飽滿度為百分之100,符合蛇籠工之百分之10,工程容許誤差。樁號
563:本樁號拆解4.85,共裝填總塊石為3510,總重量達3,337公斤,其每公尺塊石重量為688Kg,以標準蛇籠每公尺塊石重量680Kg為基準,則飽滿度為百分之101,符合蛇籠工之百分之10,工程容許誤差。另外,於被拆解蛇籠內部分有裝填一塊67cmX19cmX16cm,且重量達8公斤之木頭,若以其尺寸換算成石塊重量,則可達到24.5公斤,顯然該木頭所占體積之重量僅及同體積石塊的三分之一左右。樁號574:本樁號拆解5.0公尺,裝填總塊石為250個,總重量達2,470公斤,其每公尺塊石重量為494Kg,僅達標準蛇籠平均每公尺塊石重量680Kg之百分之72.6,超出百分之10工程容許誤差之範圍,裝填石塊重量顯然不足。
四、烏溪雙冬二號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鑑定書第二六一頁)
A、塊石粒徑除了編號5樁號325號,編號9樁號323號之粒徑有超大之現象外其餘斷面之粒徑大小尚屬正常。
樁號318(編號1)蛇籠底部缺少鐵絲之面積約達1.06乘1.10m,而與該處蛇籠內鐵絲向內打結面積約略相符等,顯然此乃施工過程中因蛇籠鐵絲被外力拉斷裂之後,為避免裝填石塊遭水流衝擊而流出,乃利用其側面跳水牆及被扯斷鐵絲綱折入石塊內,以穩定蛇籠內裝填之石塊。樁號320(編號11)蛇籠下端保護基腳之堆置石塊,因受水流沖刷而流失,使得蛇籠向著溪流方向下滑約20公分,導致籠身被
拉長。除了編號6蛇籠短徑(高度)未達合理之最小高度0.54公尺外,其餘斷面均能符合要求。
B、橫斷面尺寸:設計規格為橫徑(長徑)1公尺,垂徑(短徑)0.6公尺,然此乃未裝填石塊前,空籠應有之尺寸,置現場放後為,鐵絲籠本身將隨本身坡地變曲而變形,再置入塊石後,橫斷面尺寸將因石塊之重量與擠壓而較接近矩形,基於以上理由,在水利局鐵線蛇籠工驗收項目中,並無蛇籠橫斷面尺寸之丈量。在此丈量方法乃以採樣蛇籠上端、下端與中端(坡度變曲處)為準。而籠身部分則於被拆解的蛇籠尾端進行丈量(中斷面)。同時,依加百分之十工程容許誤差為基準,則蛇籠長徑與短徑的合理範圍,分別為100公分十10公分及60公分加6公分。依此標準,經量樁號318得知各部分尺寸均合乎標準。
C、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施工規範雖定塊石大小以粒徑為準,然對於粒徑之大小之決定並無明確規範,於現場量測時發現同一卵石於不同方向有不同軸長,且長軸,短軸之差異甚大,一般篩分析所得之粒徑較接近中徑,然因CNS中卵石中徑超過12.5公分以上即無所謂之標準篩,因此對於蛇籠所裝填之塊石的粒徑並無公定之標準,以決定其大小。故以重量施測,再反推求其代表粒徑不失為一般簡便且客觀之方法。根據所定義塊石重量與粒徑之關係,共分五類:其中A類粒徑範圖10cm至15cm,B類粒徑範圍15cm至22cm,C類粒徑範圍22cm至35cmD類粒徑大於35cm,而E類粒徑範圍則是小於10cm。依合約規定充填塊石應以22cme至35cm者(C類)為原則,但為期確實填實及填平起見,於其空隙內酌量包填10至22cm粒徑之塊石。塊石級配如下:22cm粒徑至35cm粒徑(C類)佔百分之80,15cm粒徑至22cm粒徑(B類)佔百分之15,10cm粒徑至15粒徑(A類)百分之5,也就是說,裝填之塊石應以C類佔分百80為標準。A類加B類塊石僅做為填空隙之用,重量百分比約佔百分之20。至於過小及超大石塊即D類加E類,依工程容許誤差,則不可超過百分之十。根據樁號318:本樁號五類塊石重量:A類0.7,B類13.4,C類84.2,D類粒徑為1.7。無E類粒徑。也就是說,C類佔84.2,A類加B類佔14.1,D類加E類佔1.
7百分比。採用百分之十之工程誤差,則C類塊石應介於72至88,A類加B類塊石應介於18至22,D類加E類應在百分之10以下。
。則依此標準,本工程C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83.7,在容許誤差範圍內,合乎要求。A類加B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13.4,略嫌不足,而D類加E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1.7,遠小於百分之10的工程誤差。
D、飽滿度:由於標準蛇籠每公尺體積為為0.52立方公尺,以0.35至0.45為塊石後之孔隙率,並以2300至2700(Kg\M3)為塊石乾密度,則每米蛇籠之合理塊石重應介於657至913(Kg )之間,可得蛇籠每公尺塊石理論重量介於657Kg至913Kg之間。惟考慮現場工作度,標準籠每公尺平均塊石重量達680Kg,介於理論值範圍。依此標準,本樁號拆解6.3公尺,裝填總塊石為450個,總重量達4,252公斤,其每公尺塊石重量為675Kg ,達標準每公尺塊石重量達680Kg,符合蛇籠工之百分之10工程容許誤差。
五、貓羅溪包尾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鑑定書第二五二頁)
A、長度:雖設計規格為20公尺,然因鐵絲籠本身極易變形,現場施工過程所造成之變形,使蛇籠上方靠近堤頂處擺置整齊後,蛇籠下方靠近河床部份則參差不齊,若丈量蛇籠項面將與蛇籠底面有些差距,為求平均起見,故以蛇籠腹線,亦即蛇籠相接處為準,所丈量之三組樣本,其平均線為20.4公尺。
B、橫斷面尺寸:設計規格為橫徑(長徑)1公尺,垂徑(短徑)0.6公尺,然此乃未裝填石塊前,空籠應有之尺寸,置現場放後為,鐵絲籠本身將隨本身坡地變曲而變形,再置入塊石後,橫斷面尺寸將因石塊之重量與擠壓而較接近矩形,基於以上理由,在水利局鐵線蛇籠工驗收項目中,並無蛇籠橫斷面尺寸之丈量。在此丈量方法乃以採樣蛇籠上端、下端與中端(坡度變曲處)為準。而籠身部分則於被拆解的蛇籠尾端進行
丈量(中斷面)。同時,依十百分之十工程容許誤差為基準,則蛇籠長徑與短徑的合理範圍,分別為100公分+10公分及60公分加6公分。檢察官現場履勘:均屬籠身部分,除了具有較大的變形外,於編號
1、編號3、編號6、編號7、編號9等斷面瀕臨堤防之基腳而被部分泥沙淤埋,無法測得蛇籠之實際尺寸外,各編號蛇籠尺寸丈量結果,均在工程容許誤差百分之10內。隨機採樣:由表4.10.3及4.1
0.4所示0─16、0─35兩樁號的長徑及短徑均符合標準。
C、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施工規範雖定塊石大小以粒徑為準,然對於粒徑之大小之決定並無明確規範,於現場量測時發現同一卵石於不同方向有不同軸長,且長軸,短軸之差異甚大,一般篩分析所得之粒徑較接近中徑,然因CNS中卵石中徑超過12.5公分以上即無所謂之標準篩,因此對於蛇籠所裝填之塊石的粒徑無一公定之標準,以決定其大小。故以重量施測,再反推求其代表粒徑不失為一般簡便且客觀之方法。根據所定義塊石重量與粒徑之關係,共分五類:其中A類粒徑範圖10cm至15cm,B類粒徑範圍15cm至22cm,C類粒徑範圍22cm至35cmD類粒徑大於35cm,而E類粒徑範圍則是小於10cm。依合約規定充填塊石應以22cme至35cm者(C類)為原則,但為期確實填實及填平起見,於其空隙內酌量包填10至22cm粒徑之塊石。塊石級配如下:22cm粒徑至35cm粒徑(C類)佔百分之80,15cm粒徑至22cm粒徑(B類)佔百分之15,10cm粒徑至15粒徑(A類)百分之5,也就是說,裝填之塊石應以C類佔分百80為標準。A類加B類塊石僅做為填空隙之用,重量百分比約佔百分之20。至於過小及超大石塊即D類加E類,依工程容許誤差,則不可超過百分之十。檢察官現場履勘:在檢察官履勘標示之9個斷面的量測結果顯示,除馬了編號9石塊重量達65公斤,超過35公分粒徑標準重量63公斤外,編號1、編號4、編號5、編號7、及編號8,等雖然長徑均大於35公分,惟取其中徑及短徑換算粒徑之代表重量,則
各斷面粒徑仍處於B類及C類型之正常範圍。隨機採樣:樁號16:本樁號五類塊石重量:A類1.2,B類13.9,C類81.9,D類
2.1,E類百分之0.9。也就是說,C類佔81.9,A類加B類佔15.1,過大石塊僅一粒,重量百分比為2.1百分比。過小粒徑重量百分比為百分之0.9。樁號35:本樁號五類塊石重量:A類2.4,B類13.9,C類83.1,D類0.,E類百分之0.6。
也就是說,C類佔83.1,A類加B類佔16.3,無過大石塊。過小石塊百分之6。平均結果:若將兩組採樣結果平均,採用百分之10之工程容許誤差,則C類塊石應介於百分之72至88,A類加B類塊石應介於百分之18至22,D類加E類,應在百分之10以下。依此標準,本工程兩組採樣平均結果,C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為82.5,在容許誤差範圍內,合乎要求。A類加B類塊石所重量百分比為15.7,略嫌不足,而D類加E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1.8,遠小於百分之10的工程標準偏差。
D、飽滿度:由於標準蛇籠每公尺體積為為0.52立方公尺,以0.35至0.45為塊石後之孔隙率,並以2300至2800(Kg\M3)為塊石乾密度,則每米蛇籠之合理塊石重應介於657至913(Kg)之間,本次鑑定,製做了兩支標準籠,依合約標準充填石塊獲得其每公尺平均塊石重680Kg,合乎理論要求。經現場拆解並丈量樁號16及35兩支蛇籠之塊石重量,可得每公尺塊石重量分別達672至687(Kg)之間,以標準籠平均每公尺塊石重量680Kg為基準,則樁號16蛇籠飽滿度為百分之98.8,樁號35蛇籠飽滿度為百分之101,符合蛇籠工之百分之10工程容許誤差。
六、貓羅溪石川護岸、縣莊二號、茄荖堤防、溪頭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鑑定書第二二一頁)。
A、長度:雖設計規格為15公尺,然因鐵絲籠本身極易變形性,現場施工過程所造成之變形,使蛇籠上方靠近堤頂處擺置整齊後,蛇籠下方靠近河床部份則參差不齊,若丈量蛇籠項面將與蛇籠底面有些差距,為求平均起見,故以蛇籠腹線,亦即蛇籠相接處為準,所丈量之四組樣本,其平均線為15.3公尺。
B、橫斷面尺寸:設計規格為橫徑(長徑)1米,垂徑(短徑)60公分,然此乃未裝填石塊前,空籠應有之尺寸,置現場放後為,鐵絲籠本身將隨本身坡地變曲而變形,再置入塊石後,橫斷面尺寸將因石塊之重量與擠壓而較接近矩形,基於以上理由,在水利局鐵線蛇籠工驗收項目中,並無蛇籠橫斷面尺寸之丈量。在此丈量方法乃以採樣蛇籠上端、下端與中端(坡度變曲處)為準。所丈量之四組樣本,其平均長徑為1公尺,平均短徑為60公分。
C、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施工規範雖定塊石大小以粒徑為準,然對於粒徑之大小之決定並無明確規範,於現場量測時發現同一卵石於不同方向有不同軸長,且長軸,短軸之差異甚大,一般篩分析所得之粒徑較接近中徑,然因CNS中卵石中徑超過12.5公分以上即無所謂之標準篩,因此對於蛇籠所裝填之塊石的粒徑並無公定之標準,以決定其大小。故以重量施測,再反推求其代表粒徑不失為一般簡便且客觀之方法。根據所定義塊石與粒徑之關係,共分四類A類代表,<15cm,B類代表15cm至22cM,C類代表22至35cm,D類代表35cm>粒徑。合約規定塊石以22cm粒徑(C類)為原則,但為期確實填平起見,於其空隙內酌量包填10至22cm粒徑之塊石。塊石級配如下:22cm粒徑至35cm粒徑(C類)佔百分之80,15cm粒徑至22cm粒徑(B類)佔百分之15,10cm粒徑至15粒徑(A類)百分之5,也就是說,裝填之塊石應以C類佔百分之80為標準。A類加B類塊石僅做為填空隙之用,重量百分比約佔百分之20。就本件工程四組採樣之結果可得:茄荖護岸第39支蛇籠四類塊石之重量百分比為:
A類0.05,B類12.49,C類85.49,D類1.97。也就是說,C類佔85.49,A類加B類佔12.54,過大塊石僅一塊佔百分之1.97。石川護岸第92支蛇籠四類塊石之重量百分比為:A類0,B類17,C類83,D類0。也就是說,C類佔83,A類加B佔17,無過大石塊。石川護岸第147支蛇籠四類塊石之重量百分比為:A類0.12,B類16.4,C類81.39,D類2.
09。也就是說,C類佔81.39,A類加B佔16.52過大石塊僅一粒重量百分比為2.09。縣莊二號護岸第26支蛇籠四類塊石之重量百分比為:A類0.06,B類15.01.C類84.93,D類0。也就是說,C類佔84.93,A類加B佔15.07,無過大石塊。若將四組採樣之結果平均,則四類塊石之重量百分比為:A類0.06,B類15.17類,C類83.72,D類1.05。也就是說,C類83.72A類加B類佔15.23,過大石塊重量百分比為
1.05。採用百分之十之工程誤差。則C類塊石應介於百分之為72至百分之88,B類介於18至22。則依此標準,本工程四組採樣之平均結果,蛇籠之主體石塊C類所佔重量百分比83.72在容許誤差範圍內,合乎要求。A類加B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15.23略顯不足,過大塊石重量百分比為1.05百分比,,但若從蛇籠之功能性考量,大塊石偏多,蛇籠保護堤岸功能應較佳。
D、飽滿度:蛇籠每公尺體積約為0.52立方米,以0.35至0.45為塊石後之孔隙率,並以2300至2700(Kg\M3)為塊石乾密度,則每米蛇籠之合理塊石重應介於657至913(Kg)之間,本次鑑定,製做了兩支商購標準籠,其平均每米塊石重為680Kg,介於所估算之每米蛇籠之合理塊石重量。以標準籠平均每米塊石重680Kg 為基準,介於所估算之每米蛇籠之合理塊石重。以標準籠平均每米塊石重680Kg為基準,所採樣之茄荖護岸第39支蛇籠之飽滿度為108.
8百分比,符合蛇籠工之容許誤差(百分之10(。石川護岸第92支蛇籠之飽滿度為100.9百分比,第147支蛇籠之飽滿度為99.
7百分比,平均之飽滿度為100.3百分比,符合蛇籠工之容許誤差百分之10。所採樣之縣莊護岸第26支蛇籠之飽滿為95.6百分比,亦符合蛇籠工之容許誤差百分之10。若將四組平均,則本工程平均飽滿度為101.25。也就是每米塊石重688.5Kg,在蛇籠工容許誤差範圍之內,合乎要求。有關蛇籠切成三斷,置於轉彎處:在河川轉彎處,堤頂較堤底窄,若將每支蛇籠均沿堤頂排例,將造成堤岸在河川轉彎處無法完成以蛇籠保護,如示意圖一。因此,本工程將其中之一蛇籠切成三斷,置於河川轉彎處保護堤岸,並拋塊石於間隙縫中(如示意圖二)實為蛇籠護岸之正常施工法,而組數量及工資並不會因此減少。
七、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鑑定書二三八頁)
A、由於原舊有之護岸為重力式,而本護岸搶修工程所新設計的是懸臂式,二者結構完全不同。本工程契約僅附設計圖說一張,並無明確規定原舊有之護岸與新護岸間之銜接方式。本工程係採懸臂式擋土牆護岸之外側面以漸進的方式與原舊有重力式護岸之堤基外沿約略成一線直。新排放之元鼎塊也因此與舊有之元鼎塊一致,而成一線。若將懸臂式擋土牆護岸與原舊有之護岸成一直線施工,其缺點為元鼎將因此與原舊有之二鼎塊不一致,無法成一直線,元鼎塊有消能、護基之功能,若不能成一直線,於洪水來襲時,恐造成沖刷,危及原舊有之重力式護岸。本工程所採用之銜接方式,由於在轉折區以漸進的方式向河道突出二公尺,雖元鼎塊石成一直線,但由於河道縮減,於洪水來襲時,將對懸臂式擋土牆產生沖擊。由於懸臂式擋土牆護岸係鋼筋混凝土結構,其耐洪水沖擊之能力,理應較原舊有之重力式為強。而且係採漸進突出河道的方式有疏導洪水之功能,將洪水沖擊力降低。由於本工程契約僅附設計圖說一張,並無明確規定原舊有之護岸與新建護岸間銜接方式,亦無明確規定懸臂式擋土牆護岸必須為直線。本工程採漸進突出河道,使懸臂式擋土牆護岸之外側面與舊有重力式護岸之堤基外沿,及元鼎塊均約略成一直線,應屬合理。
B、懸臂式擋土牆護岸之結構設計、土方回填後,後趾具有穩定整個結構的作用。本護岸高7公尺,趾高0.6公尺,下鋪0.25公尺粒徑之塊石及0.1公尺高之混凝土,因此必需開挖約8公尺(自堤防回填高程起算)。如圖七懸臂式擋土牆護岸開挖示意圖所示(附於本節後)為保護民宅圍牆在土方回填前(工期30天)不致崩倒,應保持民宅圍牆下方土壤具有一定之斜度(不可為垂直)至於土坡的斜度如何,與該地土壤力學性質有關。由於本件工程係颱風過後,護岸遭洪水沖毀之搶修工程,土壤含水量高,抗剪能力下降,為確保8公尺高之土壤不致崩倒(上有民宅)土坡斜度不應過陡。若以二比一的斜坡來計,加上製做懸臂式擋土牆護岸後,趾模板所需之空間(0.3公尺)在護岸回填高程處自護岸頂內側起算,至少要7.2公尺之淨寬。很明顯的若以直線施做懸臂式擋土牆護岸,護岸頂內側與民宅圍牆淨寬僅6.6公尺,不足所需。由於工程契約所附設計圖說明確規定懸臂式擋土牆之尺寸大小,考慮該工程之現實環境(既有民宅、土壤含水量高等)本工程新建之懸臂式擋土牆護岸,在與原舊有護岸相接約4.8公尺遠處,漸近地突出於河道約2公尺,在此之後約略以一直線,與竹子坑橋台相接,使得在護岸回填高處自護岸頂內側起算,與民宅圍牆約有9公尺之淨寬,應屬合理。
C、本工程懸臂式擋土牆護岸漸近突出河道,自與原舊有重力式護岸交接處
4.8公尺後,即約略以直線方式與竹子坑橋橋台相接,與原設計圖似無不符。由於懸臂式擋土牆護岸漸進突出河道,使護岸長度增加,工程數量將因而增加。懸臂式擋土牆護岸外側面與原舊有重力式護岸之堤基外沿成一直線,因而多出之土地,應為原舊有重力式護岸之堤防用地,河川區域內因為施工而產生之土地,有相關法令「如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其歸屬。
八、草湖溪甲寅、北柳護岸緊急搶修工程(鑑定書第二0八頁)
A、長度:雖設計規格為10公尺,然因鐵絲籠本極易變形,現場施工過程所造成之變形,使蛇籠上方靠近堤頂處擺置整齊後,蛇籠下方靠近河床部份則參差不齊,若丈量蛇籠項面將與蛇籠底面有些差距,為求平均起見,故以蛇籠腹線,亦即蛇籠相接處為準,所丈量之三組樣本,其平均線為10.23公尺。
B、橫斷面尺寸:設計規格為橫徑(長徑)1米,垂徑(短徑)60公分,然此乃未裝填石塊前,空籠應有之尺寸,置放於現場後,鐵絲籠本身將隨坡地彎曲而變形,使蛇籠上方靠近堤頂處擺置整齊後,蛇籠下方靠近河床部分則參差不齊。若丈量蛇籠頂面有些差距,為求平均起見,故以蛇籠腹線,亦即蛇籠相接處為準,所丈量之三組樣本,其平均線為10.23公尺。
C、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施工規範對於塊石粒徑大小如何定義並無規定,於現場發現同一卵石於不同方向有不同軸長,且長軸,短軸之差異甚大,一般篩分析所得之粒徑較接近中徑,然因CNS中卵石中徑超過12.5公分以上即無所謂之標準篩,因此對於蛇籠所裝填之塊石的粒徑並無公定之標準,以決定其大小。故以重量施測,再反推求其代表粒徑不失為一般簡便且客觀之方法。根據所定義塊石與粒徑之關係,共分四類A類代表,<15cm,B類代表15cm至22c,C類代表22至35cm,D類代表35cm>粒徑。合約規定塊石以22cm粒徑(C類)為原則,但為期確實填平起見,於其空隙內酌量包填10至22cm粒徑之塊石。塊石級配如下:22cm粒徑至35cm粒徑(C類)佔百分之80,15cm粒徑至22cm粒徑(B類)佔百分之15,10cm粒徑至15粒徑(A類)百分之5,也就是說,裝填之塊石應以C類佔百分之80為標準。A類加B類塊石僅做為填空隙之用,重量百分比約佔百分之20。就本件工程三組採樣之結果可得:甲寅護岸第24支蛇籠四類塊石之重量百分比為:A類0.06,B類24.68,C類72.52,D類2.74。也就是說,C類佔72.74,A類加B類佔24.74,過大塊石僅一塊佔百分之2.74。甲寅護岸第90支蛇籠四類塊石之重量百分比為:A類0.12,B類9.69,C類86.28,D類3.91。也就是說,C類佔86.910A類加B類佔9.81石塊僅二粒重量百分比為3.91。北柳護岸第12支蛇籠四類塊石之重量百分比為:A類0.06,B類25.32.C類
71.9,D類2.72。也就是說,A類加B類佔25.38,過大石塊僅一粒,重量百分比為2.72。若將三組採樣之結果平均,則四類塊石之重量百分比為:A類0.08,B類19.6+69類,C類
77.09,D類3.24。也就是說,C類77.09A類加B類佔
19.69,過大,過大石塊重量百分比為3.24。
D、飽滿度:蛇籠每公尺體積約為0.52立方米,以0.35至0.45為塊石後之孔隙率,並以2300至2700(Kg\M3)為塊石乾密度,則每米蛇籠之合理塊石重應介於657至913(Kg)之間,本次鑑定,製做了兩支商購標準籠,其平均每米塊石重為680Kg,介於所估算之每米蛇籠之合理塊石重量。以標準籠平均每米塊石重680Kg為基準,所採樣之甲寅護岸第24支蛇籠之飽滿度為94.6百分比,第90支蛇籠之飽滿度為100.7百分比,平均之飽滿度為97.7百分比,符合蛇籠工之容許誤差百分之10。所採樣之北柳護岸第12支蛇籠之飽滿為95.1百分比,亦符合蛇籠工之容許誤差百分之10。若將三組平均,則本工程平均飽滿度為96.8。也就是每米塊石重658Kg,在蛇籠工容許誤差範圍之內,合乎要求。
九、大里溪坪林橋下游及旱溪精武橋上游緊急搶修工程:(鑑定書第一九二頁)第一工區
A、第一工區一、長度:全部丈量之長度皆超過10公尺,平均長10.12公尺。
B、橫斷面尺寸:本工程因多次洪水淤積故蛇籠中段埋投入淤泥甚深,故中段面僅量得二處,然而全部斷面尺寸總長度平均為長徑99.77公分,57.19公分,兩者皆在允許誤差範圍內。
C、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本工區平均粒徑分佈C類佔76.96百分比,雖少於80百分比,但屬合理誤差範圍內。
D、飽滿度:兩支拆解蛇籠飽滿度分別為91.81、及92.38、92.1百分比,屬合理誤差範圍內。若以重量計兩支分別為578.4Kg\M及582Kg \M平均為580.2Kg\M,而標準籠為630Kg\M,其平均飽滿度為92.1Kg百分比。
第二工區
A、長度:全部丈量之長度皆超過10公尺,平均長10.19公尺。
B、橫斷面尺寸:平均為長徑101.77公分,短徑55.85公分。本工區亦僅丈量一處能丈量籠中段,平均值短徑稍短,但亦屬允許誤差範圍之內。
C、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本工區粒徑C類大於80百分比甚多,然而C類為規範要求之主要尺寸,小粒徑少表示石頭大孔隙少,壓載坡面足,故雖超出誤差範圍但屬安全度。若以第二、三工區合併計算則C類為81.48百分比。
D、飽滿度:本工區飽滿為92.29百分比,單位長重量為581.4Kg\M 屬合理範圍內。
十、大安溪鯉魚口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鑑定書一一七頁)結果分析
A、長度:起訴書並未起訴蛇籠長度不足。丈量結果,四組樣本平均長度均為14.93。
B、橫斷面尺寸:平均長徑(蛇籠寬度)為1.003,平均短徑(蛇籠高)58.2公分,若干中斷面(如蛇籠於坡度彎曲處)因無法探得籠底而未施測。
C、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以大安溪尾堤防及鯉魚口、圓屯為例,以適當重量代表徑範圍如下:2Kg相當於15cm石粒徑,7Kg相當於GM22cm粒徑,63Kg相當於35cm粒徑,根據所定義石重量與粒徑之關係,共分四類。若將六組採樣之結果平均,則四類塊石之重量百分比為:A類2Kg相當於15cm石粒徑,7Kg相當於22cm粒徑,63Kg相當於35cm粒徑。合約規定所用塊石以22cm粒徑至35cm粒徑(C類)為原則,但為期確實填平起見,於其空隙內酌量包填10至22cm 粒徑之塊石。塊石級配如下:22cm粒徑至35cm粒徑(C類)佔百分之80,15cm粒徑至22cm粒徑(B類)佔百分之15,10cm粒徑至15粒徑(A類)百分之5,也就是說,裝填之塊石應以C類佔百分之80為標準。A類加B類塊石僅做為填空隙之用,重量百分比約佔百分之20。若將三組採樣之結果平均,則四類塊石之重量百分比為:A類0,B類12.36,C類為84.92,D類2.
73。也就是說,C類佔84.92,A類加B類佔12.36,過大塊石重量百分比為2.73。採用百分之+之工程誤差。則C類塊石應介於百分之為72至百分之88,B類介於12.18。。則依此標準,本工程三組採樣之平均結果,蛇籠之主體石塊C類與B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皆在容許誤差範圍內,合乎要求。A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偏低,過大塊石重量百分比為2.73百分比,然以個數而言每五米長度的蛇籠中僅1至3顆超大。亦即整體而言,本工程所採樣之蛇籠塊石較標準規範者些微稍大,但若從蛇籠之功能性考量,大塊石偏多,若不損及蛇籠之飽滿度的情況下,蛇籠保護堤岸功能應較佳。
D、飽滿度:商購蛇籠每公尺體積約為0.47至0.52立方米,以0.35至0.45為塊石後之孔隙率,並以2300至2800(Kg\M3)為塊石乾密度,則每米蛇籠之合理塊石重應介於598至949(Kg)之間,本次鑑定,製做了兩支商購標準籠,其平均每米塊石重為68
0 Kg,介於所估算之每米蛇籠之合理塊石重量。本工程同有商購機編蛇籠與水利局供應之機編蛇籠,依照社尾堤防與火炎山堤防之原則,若以商購標準籠平均每米塊石重680Kg為商購標準籠平均每米塊石重基準,以630Kg為供應機編蛇籠之每米重基準,來計算填充飽滿度,則鯉魚口工程三組採樣之飽滿度分別為92、96、107百分比。不足100百分比部分,尚符合加百分之十之工程容許誤差。
E、填土充實部分:相對密度試驗三組數據各為135、109、138百分比,皆已超出工程契約土方篇所規定之70百分比甚多,應合乎規範。所計算結果超出標準甚多可能乃因施工完成後至本組採樣期間八個月中人為與自然壓密過程所致,且本工程係屬砂礫質河川地,土石取樣後其現地體積之量取乃以塑膠袋裝水填充之,所得之未擾動體積偏小所致。
十一、大安溪火炎山堤防緊急搶工程:(鑑定書一0八頁)結果分析
A、長度:起訴書中並未起訴蛇籠長度不足,丈量結果,平均長度為15.13公尺。
B、橫斷面尺寸:三個樣本,平均橫徑(長徑)為0.998米,垂徑(短徑)58.6公分。其中短徑即高度施測時,需先挖土至蛇籠底部,蓋因細土掩蓋之故。
C、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仍如大安堤防為例,以適當重量代表粒徑範圍如下::2Kg相當於15cm石粒徑,7Kg相當於GM22cm粒徑,63Kg相當於35cm粒徑,根據所定義石重量與粒徑之關係,共分四類。若將三組採樣之結果平均,則四類塊石之重量百分比為:A類0.56,B類17.57,C類77. 78,D類4.10等之百分比。依此標準,本工程三組採樣之平均結果,C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77.
78百分比,在容許誤差範圍內,合乎要求。A類加B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18.13百分比,在容許誤差範圍內,過大塊石重量百分比為
4.10。但若從蛇籠之功能性考量,大塊石偏多,蛇籠保護堤岸功能應較佳。
D、飽滿度:根據現場標準籠之飽滿試驗,水利局所供應的鍍鋅機編蛇籠,因材質較硬且為菱形綱目,施工性較難,現場試驗結果多次平均之每公尺重約630Kg\M3,低於商購蛇籠每米50公斤,若以630Kg\M3,為標準,本三組之卵石填充飽滿度分別為92、93、107百分比,若採用百分之十之容許誤差率,則不足100者尚符合要求。
十二、 大安溪社尾堤防緊修急搶修工程:(鑑定書七十六頁)結果分析:
A、長度:雖設計規格為15公尺,然因鐵絲籠本身之可拉可壓縮變形性,現場施工過程所造成之變形,使蛇籠上方靠近堤頂處擺置整齊後,蛇籠
下方靠近河床部份則參差不齊,若丈量蛇籠項面將與蛇籠底面有些差距,為求平均起見,故以蛇籠腹線,亦即蛇籠相接處為準,所丈量之六根組樣本,其平均線為15.27公尺。
B、橫斷面尺寸:設計規格為橫徑(長徑)1米,垂徑(短徑)60公分,然此乃未裝填石塊前,空籠應有之尺寸,置現場放後為,鐵絲籠本身將隨本身坡地變曲而變形,再置入塊石後,橫斷面尺寸將因石塊之重量與擠壓而較接近矩形,基於以上理由,在水利局鐵線蛇籠工驗收項目中,並無蛇籠橫斷面尺寸之丈量。在此丈量方法乃以採樣蛇籠上端、下端與中端(坡度變曲處)為準。所丈量之六組樣本,其平均長徑為1點零1公尺,平均短徑為59點6公分。
C、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施工規範雖定塊石大小以粒徑為準,然對於粒徑之大小之決定並無明確規範,於現場量測時發現同一卵石於不同方向有不同軸長,且長軸,短軸之差異甚大,一般篩分析所得之粒徑較接近中徑,然因CNS中卵石中徑超過12.5公分以上即無所謂之標準篩,因此對於蛇籠所裝填之塊石的粒徑並無公定之標準,以決定其大小。故以重量施測,再反推求其代表粒徑不失為一般簡便且客觀之方法。以大安溪社尾堤防及鯉魚口與圓屯之蛇籠的粒徑分佈與重量關得重量範圍與代表之粒徑範圍如:2Kg相當於15cm石粒徑,7Kg相當於22cm粒徑,63Kg相當於35cm粒徑,根據所定義石重量與粒徑之關係,共分四類。若將六組採樣之結果平均,則四類塊石之重量百分比為:
A類0.02,B類12.70,C類83. 79,D類3.50等之百分比。合約規定所用塊石以22cm粒徑至35cm粒徑(C類)為原則,但為期確實填平起見,於其空隙內酌量包填10至22cm粒徑之塊石。塊石級配如下:22cm粒徑至35cm粒徑(C類)佔百分之80,15cm粒徑至22cm粒徑(B類)佔百分之15,10cm粒徑至15粒徑(A類)百分之5,也就是說,裝填之塊石應以C類佔分百80為標準。A類加B類塊石僅做為填空隙之用,重量百分比約佔百分之20。若將六組採樣之結果平均,則四類塊石之重量百分比為:A類0.02,B類12.70,C類83.79,D類3.50。也就是說,C類佔83.79,A類佔0.02,B類佔12.70,D類佔3.50。採用百分之十之工程誤差,則C類塊石應介於72至88,B類塊石應介於12至18。3.79,A類佔0.02,B類佔12.
70,D類佔3.50。採用百分之十之工程誤差。則依此標準,本工程六組1採樣之平均結果,蛇籠之主體石塊C類與B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皆在容許誤差範圍內,合乎要求。A類塊石所佔重量百分比偏低,過大塊石重量百分比為3.50百分比,然以個數而言每五米長度的蛇籠中僅一至五顆超大。亦即整體而言,本工程所採樣之蛇籠塊石較標準規範者些微稍大,但若從蛇籠之功能性考量,大塊石偏多,若不損及蛇籠之飽滿度的情況下,蛇籠保護堤岸功能應較佳。
D、飽滿度:商購蛇籠每公尺體積約為0.47至0.52立方米,以0.35至0.45為塊石後之孔隙率,並以2300至2800(Kg\M3)為塊石乾密度,則每米蛇籠之合理塊石重應介於598至949(Kg)之間,本次鑑定,製做了兩支商購標準籠,其平均每米塊石重為680Kg,介於所估算之每米蛇籠之合理塊石重量。若以商購標準籠平均每米塊石重680Kg為基準,來計算填充飽滿度,則社尾工程六組採樣之飽滿度皆大於100百分比,平均值則為107百分比,此顯示其飽滿之程度應可以接受。
E、填土充實部分:相對密度試驗之五組數據各為136、105、98、
109、129百分比,皆已超出工程契約土方篇所規定之70百分比甚多,應合乎規範。所許算結果超出標準甚多可能乃因施工完成後至本組採樣期間八個月中人為與自然壓密過程所致,且本工程係屬砂礫質河川地,土石取樣後其現地體積之量取乃以塑膠袋裝水填充之,所得之未擾動體積偏小所致。
十三、大安溪圓屯堤防緊急搶修工程:(第一三八頁)
A、長度:本工程因牽涉到蛇籠數量不足問題,因此鑑定過程中曾將全部蛇籠丈量其長度和籠頂長短徑以及枕籠所得實際長度為:10489.
73+735.25=11574.98M。依照合約規定數量其總長度為:15M.720支+725.25M=11525.25M。所以實際數量大於設計數量。
B、橫斷面尺寸:依全部籠頂長短徑量測結果,長徑僅72支小於規定的
1.00M,最小為0.96M,僅有4支,至於短徑部分全部有高達535支大於規定的0.60M,而且最短的也不過是0.58M,所以籠頂部分可以說是合格的。至於中段及籠尾部分鑑定過程也曾進行抽樣,所得結果僅一處為0.98M,其餘全部超過規定1.00M。至於短徑部分抽樣中籠底部全數合格,但中段部分所得三支分別為0.59M,0、56M,0.58M,推測可能是洪水淤積所致,不過以0.58M而言,也屬合理誤差範圍內。
C、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本工程C類粒徑分佈平均為78.56。雖少於80百分比,但屬於合理誤差範圍內。
D、飽滿度:依照上表平均單位籠長之石頭重為682.57Kg\M與標準籠重680Kg\M甚為接近,其飽滿度則為100.24百分比,可稱合乎標準。
E、工地土方壓密試驗:本工程土方壓密試驗結果如試驗記錄表所示,其相對密度皆超過合約規定之70百分比以上,部分取樣試孔有接近200百分比者,其原因可能塊石多且大,造成相對密度增高。
十四、大安溪廍子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鑑定書第一七三頁)
A、長度:本工程蛇籠長度規定為15公尺,丈量結果全部超出長度平均1
5.64公尺。
B、橫斷面尺寸:本工程前因洪水淘刷凹陷,故原設計鋪設長度為350公尺,但因蛇籠凹陷弧線較,350公尺無法補足缺口故加做二支蛇籠全部共352支,其斷面依規定為長徑一公尺短徑0.60公尺,丈量結果長徑皆符合規定,並有超量平均為103.4公分,短徑則平均為61.2公分,短徑最小為55公分,全部二十處僅四處低於60公分。
C、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由上表可知C類佔71.14,若與D類合計,則71.14+10.5佔有率為81.64百分比,按本報告前已說明粒徑大對於蛇籠工有益,而本件工程大粒徑率達81.64,已達於合約規範之要求。
D、飽滿度:依上表平均飽滿度為94.85百分比,每公尺長含石量646公斤,在本報告允許誤差範圍內。
十五、卓蘭堤防部分雖未為鑑定:惟公訴人亦認定上段與下段蛇籠共一五六支,長度均約二十公尺,裝石量除少部分略有不足外,其餘大致飽滿,三十五公分以上之塊石約僅占百分之二左右,靠近河床部分有回填土方。
綜上鑑定結果本件被告上開工程無論其長度、橫斷面、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飽滿度,均與合約要求尚相符合,或均在允許誤差範圍內。此有卷附之鑑定書可憑。
柒、按公務員圖利罪,必該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有為自己或第三人圖利不法利益之犯意,始足當之,至於有無此犯意,須依證據法則認定之,自不得以該公務員廢弛職務等失職行為,即據以推定該公務員自始即有圖利他人之故意,若無從證明公務員有不法圖利之犯意,則其行為縱屬失當,亦難遽以該款之罪相當。
查本件上揭水利工程依逢甲大學工學院土木及水利工程系所研究鑑定報告,其中大安圓屯堤防工程部分認:護坦塊及丁壩,根據原設計圖,係於設計高程將河床整平至所需坡度1:40後,擺放於整平之河床上,再以鋼筋連結即可,無需如起訴書所述,應埋設於河床之上,籍以鞏固河床防免沖刷,對於大型混凝土結構物而言,混凝土往往無法一次整體澆製,而有施工縫存在,此為混凝土結構施工所常見,只是施工得當,混凝土新舊不同,並不致影響結構安全。本工程契約書內亦有施工縫之規定,詳細條文節錄於「工程契約書重點」,本工程係由於包商及監工未充分了解設計圖中堤防應自0K+970至1K+000向河道漸變突出1.6M,造成0K+978至1K+140間之堤防的3M高混凝土堤前基腳放樣錯誤,包商及監工因為錯讀設計圖,造成堤防的3m高混凝土基腳放樣錯,堤前基長度不足,補救之道為澆灌另一道混凝土基腳,並補足堤前基長度至設計長度。起訴書及本所現場勘查均發現有二道混凝土基腳之存在,其混凝土曾進行鑽心抗壓試驗,試驗發現其強度符合設計強度。就數量而言0K+978至1K+140間之堤防,除了在設計圖規定之位置有一道混凝土基腳外,由於堤防未向河道漸突出,護堤坦塊及丁壩擺設高程較原設計高程,另有一道混凝土基腳在堤防內,因此材料及工資均有增加。此一錯誤於初驗時被發現,並記載於初驗記錄。初驗之驗收人為本工程之設計人,應認為此項缺失對原設計之堤防功能無明顯之妨害。乃建議辦理竣工變更,挖方減少,於竣工變更預算書中減少工程費22500元。此有卷附之鑑定書可憑。公訴人認上開水利工程之護坦塊及丁壩,原應開挖將底部埋入河床始能發揮護坦塊及丁壩之功能,堤防應拆除重新按圖施工,方能使整個堤防成一個整體,才不致於因分段施工而龜裂,並於遭受洪水沖擊時斷裂等情,似有誤解。本件上開工程材料及工資既均有增加,且依規定為變更設計減少預算,被告壬○○顯然並無不法圖利被告C○○及戊○○及為不實之登載之犯情。另本案有關前開蛇籠部分之水利工程,經逢甲大學工學院土木及水利工程系所研究以蛇籠腹線,亦即蛇籠相接處為準,經怪手移開消能塊及挖覆蓋土砂後抽檢其長度;以變形最小的蛇籠上端及下端為準,丈量(中斷面)即長徑及短徑;以重量施測,再反推求其代表粒徑;於現場製做了兩支標準籠,並依合約標準充填石塊為基準,量測其飽滿度等科學方法為鑑定。依其鑑定報告,各工程蛇籠無論其長度、橫斷面、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飽滿度,大都與合約要求均尚無不合,或均在允許誤差範圍內。並無公訴人所訴將不符合約規定之超大或過小石塊均裝填入蛇籠,或於尚未完全裝滿至蛇籠高度,即將蛇籠之鐵絲網封閉,致裝石量、蛇籠高度均顯有不足等情。至於本件關於蛇籠胴體結束部分,經上開鑑定書所鑑定確認是因工程設計圖說對胴體結束的結紮程序,均未作正確之圖式,且合約鐵線蛇籠工規範亦無規定,而本件此等工程又係緊急趕工,工程分散各地,承包商又非同一家,技術工對胴體結束並不熟悉,以致結束方法有多種類型,本件胴體結束之型式,就整體結構安全並無影響,亦無違反工程合約問題。
又堤基土石方壓密度部分,上開逢甲大學工學院土木及水利工程系所研究鑑定亦認為:因本案各工程皆係緊急搶修工程,若依施工規範要求做試驗,俟合格後才能斷續施工,恐將使工期延誤而無法如合約要求期限完工,而堤防護岸因屬防汛系統,在施建時重型載重車輛來回運送材料,無形中即為一良好的自然填壓,在河道堤防經此過重型工程車輛及鄰近採集砂石車輛的行駛後,我們的鑑定試驗已合乎標準。綜上所述,本件上開蛇籠水利工程一般而言,並無起訴事實所述之嚴重暇疵。另公訴人所訴由丁○○監工,卯○○初驗,黃○○複驗之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緊急搶修工程,公訴人以認該擋土牆之設計圖為應自上游之舊堤防與下游之橋墩成一直線施工,竟未成一直線施工,而突出於河道一至一‧五公尺,且以弧形方式施工,使堤防旁之住戶因而多取得數十坪公有土地使用。而認丁○○、卯○○、黃○○等人有圖利包商子○○及分別於監工日報表、初驗、複驗記錄為不實之登載等情。查上揭水利工程依逢甲大學工學院土木及水利工程系所研究鑑定報告指稱:本工程為懸臂式擋土牆護岸漸近突出河道,自與原舊有重力式護岸交接處4.8公尺後,即約略以直線方式與竹子坑橋橋台相接,與原設計圖似無不符。由於懸臂式擋土牆護岸漸進突出河道,使護岸長度增加,工程數量將因而增加。懸臂式擋土牆護岸外側面與原舊有重力式護岸之堤基外沿成一直線,因而多出之土地,應為原舊有重力式護岸之堤防用地,河川區域內因為施工而產生之土地,有相關法令「如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規定其歸屬。況原審審理中會同各該工程相關人員至上開工地履勘,堤防多出的新生地,不惟其高、低落差有一、二公尺,且並無他人使用該多出之河川土地。此並有勘驗筆錄可憑,則丁○○監工,卯○○初驗,黃○○複驗等人,亦應無圖利承包商或鄰近土地住戶甚明。又公訴人以眉溪牛眠堤防緊急搶修工程部分其中有一蛇籠夾雜有一塊木頭,其中最後一支蛇籠於裝填時,未經完全裝滿即將鐵絲網封閉,致蛇籠內仍有許多空隙等情,固為事實,但此經原審履勘現場時,核該木頭大、小,顏色均與石磈相同,不易察覺,顯非工人之故意為之,最後一支蛇籠為長草所摭蓋,不易發現,顯為監工、初驗或複驗人員所疏失,依首開說明,尚難據此即認為監工黃○○或地○○初驗、甲○○複驗時之疏失,為有圖利包商業強公司負責人己○○之犯意。至於烏溪雙冬二號堤防樁號318蛇籠底部缺少鐵絲,依鑑定書所載:此乃施工過程中因蛇籠鐵絲被外力拉斷裂之後,為避免裝填石塊遭水流衝擊而流出,乃利用其側面跳水牆及被扯斷鐵絲綱折入石塊內,以穩定蛇籠內裝填之石塊。樁號320蛇籠下端保護基腳之堆置石塊,因受水流沖刷而流失,使得蛇籠向著溪流方向下滑約20公分,導致籠身被拉長。貓羅溪石川護岸有關蛇籠切成三斷,置於轉彎處:在河川轉彎處,堤頂較堤底窄,若將每支蛇籠均沿堤頂排例,將造成堤岸在河川轉彎處無法完成以蛇籠保護,因此,本工程將其中之一蛇籠切成三斷,置於河川轉彎處保護堤岸,並拋塊石於間隙縫中,實為蛇籠護岸之正常施工法,而組數量及工資並不會因此減少。此等顯均為施工技術之方法,尚應不認相關被告有共同圖利或為不實之登載犯罪事實。公訴人雖另以明汶公司承攬上開社尾、圓屯、廍子、卓蘭等堤防工程支出憑證核算結果,僅能攤平而已,且寅○○得標之工程款,依寅○○稱約在原核定底價之五成左右,經核算結果,亦均約在五成以上六成以下,將近六成而已,因此,寅○○必須繳納差額保證金,而認寅○○於標得上開工程時即有偷工減料之故意等情。此部分被告寅○○於偵審中迭稱其係為爭取升級甲級營造公司資格,才以低價搶標等情,而按營造廠商為升級爭取業績,或維持正常公司營運,保持工人工時,而有不正常之競標,此為社會常有之現象,而明汶公司確因承攬本件上開社尾堤防、卓蘭堤防、廍子堤防、圓屯堤防等水利工程,共計虧損一百六十六萬九千零七十六元,有明汶公司提出之結算明細表及相關統一發票等影本在卷可徵,自無何利可圖。尚不能以被告寅○○對於本件工程得標金額在底價以下即認有偷工減料之犯意及事實。再本件公訴人另以本件依水利局規定堤防工程竣工後,應於七日內派員初驗,初驗合格之日起二十日內派員複驗,本件依B○○、A○○所供及觀察渠等製作之初驗、複驗記錄係製作於同一張記錄之情形,顯係初驗與複驗同時進行。查此部分固為被告等不否認,惟查本件工程為防汛期間之緊急搶修工程,依台灣省水利局防汛期間緊急搶修工程處理要點第六項之規定:工程完竣後即由工程處派員驗收(含初驗複驗,可同一日進行,但需派不同人員各自執行任務)。此有上開搶修工程處理要點在卷可稽,本件上開水利工程被告等於爭取時效,於同日為初驗、複驗,且初驗、複驗並非同一人,核與規定尚無不合,不能遽此推定其等驗收為徒具形式,而有圖利寅○○得領取工程款之事實。至於圓屯堤防部分經清點蛇籠支數共七0八支,與實際減少十二支,認被告等有共同圖利或為不實登載犯行之事實,此部分相關被告等均弁稱:係於驗收時有部分蛇籠覆蓋於砂礫土下點算不易,其等均以總長度並無不足,所以才予以驗收通過的等語。查圓屯堤防搶修工程全長設計七百二十公尺,因蛇籠裝填較為飽滿實際每個蛇籠超過一公尺,所以總長為七百二十五公尺,蛇籠數實際為七0八支,中間尚有十餘公尺為便道,蛇籠在便道之下,為原審所勘驗在卷。另逢甲大學工學院土木及水利工程系所之鑑定報告亦稱:本工程因牽涉到蛇籠數量不足問題,因此鑑定過程中曾將全部蛇籠丈量其長度和籠頂長短徑以及枕籠所得實際長度為:10489.73+735.25=115
74.98M。依照合約規定數量其總長度為:15M.720支+725.25M=11525.25M。所以實際數量大於設計數量。則承包商即被告寅○○所承做之此部分工程,既因總長度超過合約長度,應無利可圖,被告宙○○、A○○、B○○等分別於監工、初驗、複驗時,因於施工期間,有部分蛇籠砂礫土下,點算不易,而以總長度為計,顯然為職務上之廢弛或疏失,而包商亦無利可圖,亦未可據而認其等有共同圖利犯行,或有登載不實之故意,被告寅○○、宙○○、A○○、B○○等人所弁尚屬可信。又公訴人以被告寅○○於驗收完畢後,設宴招待及贈水果而使各初驗、複驗人員均未挑剔,及被告宙○○於施工中,曾接受包商邀宴等情。此固為被告B○○、甲○○等人所不否認,宙○○則否認有於施工中多次接受寅○○宴請吃飯等情事。而查此部分寅○○弁稱宴請B○○等人,是因被告B○○等人對於此等水利工程之努力致能及時完成,得以避免水患,是由里長請吃便飯感謝,水果則係其所自產,拜拜後所餘順便分食的等情。查本件上開水利工程均地處偏郊,工程分散數地,往來費時,同日驗收,自難免擔誤用餐時間,則無論被告寅○○所弁,被告B○○等於驗收當日用餐費用,係由被告寅○○所支付,或為該地里長所請,被告B○○等人固應儘可能避量接受招待,縱其未為避免而接受接待,但參以上開鑑定結果,被告B○○等人亦未因接受此招待即失立場。另被告寅○○、宙○○二人均於本院及偵審中迭稱並無於施工中多次至大甲海產店邀宴之事,此外又無其他證據足認被告宙○○有多次接受邀宴,及因此有圖利被告寅○○或因此為不實記載之事證,公訴人以B○○、王清俊、宙○○等人接受邀宴,並有因此放水不為挑剔,共同圖利等犯行,亦不可採。再本件上開工程係於八十五年八、九月間完工,而公訴人係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下旬至現場履勘,其間已相矩二、三月,該等河堤蛇籠幾經河水沖積,其蛇籠之相距間隙,已因泥積逾半,挖掘不易,公訴人就其呈露於土表部分為目視勘驗測量其蛇籠之個別高度、寬度,自難得確實之結果。另現場蛇籠係設擺於防洪土堤斜坡上,其土堤堤坡經二、三月之雨季沖擊,蛇籠已隨土堤之彎陷緊貼彎附,產生變形而不平整,若未依特別方法量算其長度,亦難精準,而籠內石塊亦經自然整理壓積,自難免產生較大之空隙,而有疑似不飽和之情狀,或因特別壓擠產生異狀,自屬難免,公訴人據此量測判斷而有如起訴事實所載之裝石量有不飽和及因有特殊情狀認為原工程有暇疵,固非無據,惟依此外在情狀取得之事證,參酌上述及原審勘驗結果、逢甲大學工學院土木及水利工程系所所為鑑定報告,尚難遽認被告C○○、戊○○、辛○○、丙○○、己○○、子○○、申○○、亥○○、天○○、寅○○、壬○○、黃○○、酉○○、地○○、未○○、乙○○、卯○○、丁○○、午○○、庚○○、巳○○、D○○、癸○○、宇○○、戌○○、B○○、A○○、王清俊、丑○○、宙○○等人有共同圖利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及事實,本件被告等犯罪自不能證明,原審經詳查結果認為被告等犯罪不能證明,均諭知無罪之判決,並認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00九號,被告申○○所犯瀆職罪等部分,認與本件起訴事實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請併予審理;及移送八十六年偵字第五九九0號被告B○○、A○○等驗收大安溪火炎山堤防緊急搶修工程、大安溪鯉魚緊急搶修工程時,在驗收記錄上登載不實以圖利包商,及甲○○驗收南港溪溪北堤防緊急搶修工程、眉溪牛眠堤防緊急搶修工程時,在驗收上登載不實以圖利包商之行為等部分,亦認與本件)起訴事實有裁判上一罪之連續關係,請併予審理等情,因本件既應為無罪之判決,移送併辦部分與本件即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不得併予審理,應檢還由公訴人另為適法之處理,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后述五點理由指摘原判決不當:
一、本案偵辦之起因為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卅一日賀伯颱風過境豪雨成災,臺灣省水利局第三工程處轄區內之河川中南投縣埔里鎮眉溪牛眠堤防被沖毀一三0公尺,埔里鎮南港溪溪北堤防被沖毀一二六公尺,南投縣草屯鎮烏溪雙冬堤防被沖毀二三公尺,南投縣中寮鄉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被沖毀五五公尺,南投市貓羅溪包尾護岸被沖毀四二公尺,南投縣草屯鎮貓羅溪石川護岸被沖毀一七0公尺,縣庄二號護岸被沖毀七0公尺、茄荖堤防被沖毀七0公尺、溪頭護岸被沖毀三0公尺,台中縣霧峰鄉草湖溪甲寅、北柳護岸各被沖毀一四0公尺及四五公尺,台中縣太平市大里溪坪林橋下游被沖毀六0公尺、旱溪護岸被沖毀一00公尺、新光護岸被沖毀三五公尺,苗栗縣苑裡鎮大安溪火炎山堤防被沖毀二一五公尺,苗栗縣三義鄉大安溪鯉魚堤防被沖毀三00公尺,造成沿岸人民生命、財產之重大損害,經奉行政院指示查明堤防潰決之原因,始著手偵辦,所以,堤防之潰決實際上已造成無可計數的損害。而堤防工程有無確實按圖施工,為日後能否確保河川沿岸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絕對因素。在此前提下,自不能以放任之態度審理,更不能於目視即可發現瑕疵之情形下,仍任意採信被告等與事實不符之答辯,一昧為有利於被告等之認定,經細閱原審判決結果,單就其中原審勘驗結果,均認為本案各項蛇籠之工程,其高度、寬度、石塊大小、裝填量等均與契約相符,而事實上,本案工程並非如原審認定之完美或在容許之誤差範圍,原審卻仍為如此之認定,便可發現原審非以嚴謹的態度審理甚明。
二、鐵線蛇籠工施工規範為臺灣省水利局奉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於七十三年一月修訂,並以七三建六字第二五九三號函核准施行,自有與行政命令同一之效力,故為鐵線蛇籠工程施工應遵循之規範,亦與建築成規無異,況且,水利局於制定該規範時,應已考慮為此設計之理由,而事實上,石塊大小設定在二二公分至三五公分,為期確實填實及填平,於其空隙內酌量包填二二公分以下一0公分以上之石塊,並規定其級配直徑二二至三五公分者,佔百分之八0,十五至二二公分者,佔百分之十五,一0至十五公分者,佔百分之五,其目的無不在於要求蛇籠填實填平,使與長條塊石無異,以該長條石塊整體之重量、厚度及平整面,產生防止洪濤沖擊河堤之功效,被告等或為臺灣省水利局第三工程處之副工程司、監工,或為包商,本均有依該規範施工之義務,更不待於合約書中明定,故被告等均難諉為不知,更不能認無適用該規範之理由。
三、原審固有勘驗本案有關之各堤防工程,但依判決書所載勘驗情形觀之,顯而易見的是均未載明勘驗之方法,則其測量蛇籠之高度時,究竟是測量蛇籠之外殼?抑或測量蛇籠內裝石塊之高度?即非無可疑。蓋依吾人之日常生活經驗及物理之自然定律,裝置石塊之蛇籠因地心引力的作用,只有日益下陷,而不可能日益往上增加高度,因此,原審於審理時勘驗之蛇籠之高度自不可能高於本署檢察官於偵查中勘驗之高度,故原審勘驗結果認為本案蛇籠之高度大部分與合約內容相符,自與經驗法則不符。
更何況尚有下列事項應仔細探討:
⑴原審判決理由,均未載明其抽驗之準則,因每件蛇籠工程之蛇籠數量少則數十
支,多則上百支,甚至多達五百八十支,究竟是自第幾支蛇籠起算,每五支抽驗一支,或每十支抽驗一支,均有記載之必要,方能查明其抽驗之方法是否符合隨機抽樣的方法,故原審判決僅載明抽驗其中二支或幾支,又未記載抽驗之支號,自不足為判決之依據甚明。
⑵本署檢察官既於偵查中勘驗各蛇籠工程之蛇籠,除於勘驗現場以噴漆註記外,
並有於勘驗筆錄詳載抽驗之支號,且有攝影為證,原審判決並未記載其勘驗本檢察官勘驗之蛇籠是否與偵查中之勘驗筆錄所載內容相符,更未敘明不予勘驗之理由,對於本檢察官於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自均未予調查。
⑶又原審對於蛇籠之勘驗,未核對本署檢察官勘驗之現場照片、錄影帶、勘驗筆
錄,除不能發現該等蛇籠於起訴前之狀態外,更可能發生於起訴後變更該等蛇籠裝載石塊內容,致於審理時勘驗結果與偵查中勘驗之結果不符之情形。
⑷原審判決又使用諸如「裝石量尚稱飽和」、「石塊大小尚稱均勻」等不確定之
用語,而此等用語並不足以表示該等蛇籠裝填石塊之情形是否合乎合約之規定。事實上,前開鐵線蛇籠工施工規範對於石塊之大小設有規定,並非大小均勻所能一語帶過。何況,本署檢察官勘驗時,確實發現有石塊過大或過小而與規範內容不符之情形,此等情形且均詳載於勘驗筆錄,並有攝影為證,詎原審不但未予理會,更拒不調查,益證原審對於蛇籠工程之勘驗欠缺應有之知識,其勘驗之結果,自不足判決被告等均無罪之依據。
四、事實上,原審勘驗結果,亦認定南港溪溪北堤上游部分蛇籠鐵絲有彎轉打折現象、眉溪牛眠堤防部分,最後一支蛇籠裝實量約四公尺,後六公尺顯然不足、一支蛇籠有一塊木頭,最後一支蛇籠為長草所摭蓋,不易發現,裝填量不足、烏溪雙冬堤防部分,上游第一支方籠,僅第一個方籠中段底部有破洞或折疊五0X九0公分之範圍、石塊較大約有一成,蛇籠尾部(第二支方籠)有脫節是水流下陷之關係、貓羅溪包尾護岸部分,蛇籠頭與路面相臨,所以要求承包商回填、石塊大小尚稱均勻,蛇籠上有石塊,是整理路面所餘石頭,堆放於蛇籠上,並不影響蛇籠構造、石川護岸部分,現場下游匯流處有三支五米蛇籠,縣庄護岸部分,下游三十公尺部分:其現場勘驗有小部分石頭較小,據現場人員稱仍有十公分以上,上游四十公尺部分:如必須變更設計施工,須二星期以上才能奉准施作、茄荖堤防部分,依據王俊哲之現場陳述、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部分,新式工程屬於RC懸硝式擋土牆,高七公尺,底部是倒T字型形RC擋土牆,底部寬四‧一0公尺往下開挖要有邊坡斜處一比0‧五才能穩定,所以須往外退三‧五公尺,總共施工要七‧五公尺,所以擋土牆頂端以原有擋土牆要一致的話,會挖到民房,另原有設計圖因搶修工程只有原地重建,沒有堤線問題、堤防多出的新生地,依現況並無他人使用‧‧‧等等施工上之瑕疵,而此等瑕疵之存在為被告等目視所能發現之事實,原審亦於判決理由中敘明,被告壬○○等竟未於初、複驗記錄遂一記載,更未要求補正,而均予驗收通過,自均難謂無犯罪之故意,詎原審仍為被告等均無罪之諭知,其判決顯然有理由與證據矛盾之違法。
五、另原審固委託逢甲大學工學院土木及水利工程系所,就前開臺灣省水利局第三工程處負責之大甲溪等之河流堤防搶修工程,有否按約施工,其搶修工程之蛇籠高度、長度、飽滿度及其石塊所有大小與乙種胴體之結束之施工等,是否合於工程契約之要求等實施鑑定,並採為認定被告等均無罪之依據。但就有如前述之瑕疵,原審既載明於勘驗筆錄及判決,其餘部分,非僅載明原審抽驗之情形,即記載被告等之陳述,而原審抽驗之情形,更與常情不符,如其中社尾堤防部分,蛇籠有五百八十支,亦僅抽驗其中三支,自不足以代表全部之蛇籠工程,原審對前開顯而易見之瑕疵,均未說明與契約規定不符,並置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及所拍攝之超大或超小石塊、只有半節之蛇籠等等照片於不顧,更置賀伯颱風過境帶來眾多堤防崩潰之事實於不顧,反認為各工程蛇籠無論其長度、橫斷面、填石粒徑大小及分佈、飽滿度,大都與合約要求並無不合,或均在允許誤差範圍內,顯與事實不符,如此之鑑定報告自不足為判決之依據,原審竟以之作為判決之依據,自難認妥適。
然查:㈠本件堤防工程係為賀伯颱風過境肆虐,造成堤防崩潰,且時值汛期,為避免二次災害,於有限時間內,對中部地區包括苗栗縣、台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境內各重要河川所為之緊急搶修工程,公訴人反謂「搶修工程不當」造成「賀伯災害」,顯係誤認事實。按「蛇籠工程」即是一種臨時應變措施之工程,具有「緊迫性」、「時效性」及「臨時性」,必須限時完成,期能抵擋隨時可能來臨之颱風、豪雨再次衝擊堤岸,防止災情擴大,造成二次傷害,以保護堤後地區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換言之,如果無法於災害發生後至下次颱風來臨前完成緊急搶修工作,則所有緊急措施將形同無效,不但無法發揮保護的功能,甚至可能造成更大之災害。此觀卷附各工程契約書所載施工期限依工程數量大小約自三十日曆天到四十五日曆天,則扣除包商簽約後隨即領料購料,載運送至現場等,其真正現場施工日期甚短,即明其急迫及時效性。鑑於緊急搶修工程一方面迫於諸多緊急搶修工程同時進行之工作壓力,另一方面承受洪氾隨時會再次侵襲之威脅,一切以儘速完成,應急為要務,目標為遏阻洪水及達到臨時保護目的,其非一般固定、永久性之工程可得比較,是其工程如有可容忍之誤差,亦符合契約之目的,否則,屆期再度發生嚴重災害其責任當非任何人所能承擔。原判決體認本案專屬緊急搶修工程急迫性、臨時性等情,並憑學術機關之水利工程專業及科學驗證所為之鑑定報告為據,尚無不當。㈡有關蛇籠內裝填石塊粒徑大小之量測,因塊石顆粒本質上即為形狀不規則之物體,測量塊石之大小,在工程常規上必須就單一塊石之「三個軸徑(長軸徑、中軸徑及短軸徑)」加以平均計算,惟此方式耗費人力欠缺經濟效益,故在工程實務上,即用「篩析法」加以代替。惟在被告等因擔任監工因同時施工,工地甚多,並跨縣市,行政事務繁忙,衡情應無法全程參與;而驗收工程亦不可能將蛇籠一一取出塊石重行篩選,確定是否符合契約規定,此均有事實上之困難,是鑑定報告書中乃指明「在監工過程中僅能以目視方式去評斷,造成許多無謂的困擾。」等語,(見鑑定報告書第十四頁第七行起),然事涉防洪功能者,爰視每一蛇籠內塊石粒徑大小之分布比例及飽滿程度而定,而檢察官所指經其目視本案工程有過大或過小之塊石之瑕疵,皆屬蛇籠工程中所必須相當者,過大之石塊,其防洪之效能較佳;過小者,乃為填實各大塊石間之空隙,增加摩擦力避免滑動,增加其穩定性。而在蛇籠裝置完成後,受重力及空隙重新調整的關係,不可能維持空籠規定尺寸,故僅能針對飽滿度上裁量審視,一般係以蛇籠裏面鐵線無法拉起或人員在上面踩踏後仍使蛇籠結構穩固不滑動為原則(見鑑定報告書第十四頁第八行起)。況依該局鐵線蛇籠驗收規定(七十三年一月建設廳建六字第二五九三號函),驗收項目為「長度、坡度、數量、籠內石塊及籠孔大小、飽滿度、各項結束」。完工復之初,複驗大都以施工位置、施工長度、蛇籠長度是否與設計圖相符為主,再以目視方式審視其表面是否平整,及用手檢視鐵線是否鬆動做為飽滿度之依據。則本案被告等人於監工驗收時所採用之方式乃採用上開水利工程一般術規為之,並無不妥。惟本案受託鑑定機關為求慎重、精準,乃就各緊急搶修工程中抽樣拆解蛇籠,採取「秤重法」計算石塊粒徑大小,逐一分析蛇籠內塊石大小之分布比例,由此所得鑑定結果,本案各緊急搶修工程蛇籠內塊石大小比例皆符合契約上之要求,鑑定過程縝密,並有錄影、照片可稽,上訴人所指有關蛇籠塊石粒徑大小分佈比例有瑕疵,亦有誤會。㈢至於上訴人所指稱蛇籠高度問題。按上訴人起訴書所載瑕疵,其主要根據係於前揭工程完工後二個月餘,即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及十一月廿八日至現場勘驗筆錄(見二二三號偵查卷第二宗三頁、四頁及十四頁)為其論據。然查該兩個月歷經台灣地區「汛期期間」,其間曾歷經八十五年莎莉、尼爾颱風肆虐,則該等系爭工程經高漲河水拉張或水流退去泥沙淤積之影響,已非施工或完工驗收
時之狀態。則檢察官以上開汛期結束之勘查紀錄,已難作為被告等於施工時監工或初驗、複驗等之憑藉。原審認本案蛇籠因雨季河水之沖擊致有變形,其高度需經特別方法量測始能精準,故將本案相關事實委託逢甲大學工學院土木及水利工程系鑑定。該鑑定報告書均詳細記載各緊急搶修工程之鑑定情形,且其上均列有上訴人當初勘驗所指稱之瑕疵,及就起訴事實特加以鑑定說明,並設定合理誤差範圍為上下百分之十。且在鑑定過程中加以開挖除照相外,亦加以全程錄影存證,過程甚為縝密、翔實,與上訴人所為目視勘驗之過程䢛不相同。㈣對於上訴理由書四部分所指各緊急搶修工程瑕疵部分,除貓羅溪縣庄二號護岸、茄荖堤岸、包尾護岸緊急搶修工程等部分,乃有關蛇籠長度、高度、寬度及裝填石塊大小、比例與契約不符之瑕疵,原審判決已於理由中敘明(見原審判決書第一0八頁第七行起)外,另在南港溪溪北堤防上游部分蛇籠鐵絲有彎轉打折現象,原審判決引用鑑定報告書所載「據此,經怪手移開消解塊及挖開覆蓋土沙後丈量第一工區椿號 1K十609及椿號1K十590之長度,均自十公尺以上,顯示打折現象並無碍其長度,同時蛇籠在堤面坡度變化處或彎曲面上之打折現象,係由於承受不同應力所形成之自然現象,無關乎工程品質。」(見鑑定報告書第二八六頁、原判決第一一0頁倒數第四行起),而於眉溪牛眠堤防緊急搶修部分,烏溪雙冬二號堤防部分、貓羅溪石川護岸部分、貓羅溪新厝三號護岸部分,原審亦於理由內詳加說明被告等人並無圖利之犯意及行為,(見原判決第一一0頁)其所敘理明並無矛盾及違法。㈤被告壬○○監工之部分在驗收時,均由驗收人員宙○○簽寫驗收意見,而辦理竣工變更乃宙○○所建議,並經被告之上級長官及建設廳同意,復提出臺灣省水利局第三河川局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八七河二一工字第一二二八號函稿、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八七河三工字第二八七七號函,臺灣省水利處八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八七水工字第Z000000000號函、八十七年五月四日八七水工字第A00000000號函、八十七年四月二十日八七水工字第Z000000000號函、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八八水工字第Z000000000號佐證工程施作完畢後還可以辦理變更設計以佐證其竣工變更為合法,被告壬○○予以竣工變更驗收通過,難謂其有圖利之犯意。綜上各情以觀,被告等人顯無圖利及偽造文書之犯行,上訴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陳 欣 安法 官 曾 謀 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