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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上易字第 206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0六二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謝萬生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三四七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偵字第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五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係台中市○○區○○○○○路○○○號岳揚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岳揚公司)之負責人。岳揚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三月間發生火災,經台灣省勞工處中區勞工檢查所實施檢查結果發現該廠所有設備已因火災全部燒燬,不堪使用,台中市政府乃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府社勞字第三五六五三號函停工處分在案。八十八年八月間,岳揚公司將毀損設備重新整修重建完成後,竟未依空氣「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及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其他酯類化學製造程序」規定取得操作許可,即自八十八年八月間某日起逕行操作,嗣經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以中市空污處字第五二九四號處分命令停工。詎該公司仍不遵行該停工之命令,繼續運轉操作。嗣該公司雖於八十八年九月取得「酯類化學製造程序」設置許可,但尚未取得操作許可,復繼續運轉操作,再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分別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中市空污處字第五三0六號處分書、八十九年一月三日以中市空污處字稽00一號處分書命令停工。惟該公司仍拒不遵行該停工之命令,復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再度被查獲違規運轉操作。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本審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其在原審固坦承伊所經營之岳揚公司於八十八年八月間將毀損之設備重新整修後,自八十八年八月間某日起逕行操作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犯行,辯稱:伊之公司已於八十八年八月三十日取得設置許可,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申請復工且附具試車計劃書,詎台中市政府遲未審查核准試車,其執行法令頗有可議,顯屬恣意違反法令規定云云。

二、但查,被告甲○○所經營之岳揚公司於八十七年三月間因火災之故,該廠原有設備已因火災全部燒燬,不堪使用,台中市政府乃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以府社勞字第三五六五三號函予以停工處分,嗣八十八年八月間,岳揚公司將毀損設備重新整修重建完成後,未依空氣「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及公告「第二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中之「其他酯類化學製造程序」規定取得操作許可,即自八十八年八月間某日起逕行操作,經主管機關台中市政府於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以中市空污處字第五二九四號命令停工,詎該公司仍未遵行該停工之命令,繼續運轉操作。嗣該公司雖於八十八年九月取得「酯類化學製造程序」設置許可,但尚未取得操作許可,復繼續運轉操作等情,已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明在卷,並有台中市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以中市空污處字第五二九四號、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中市空污處字第五三0六號、八十九年一月三日以中市空污處字稽00一號命令停工處分書三份及台中市政府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條例案件處分書影本八份、空氣污染稽查記錄工作單影本乙份附卷可稽。被告甲○○為私場所之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停工之命令,事證極為明確,被告否認犯行所辯各節,不足遽採,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處理辦法」第十五條),經主管機關依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命令停工,仍拒不遵行,應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處斷。被告於八十八年八月間收受停工之處分通知後,仍未停工,繼續運轉操作,係一接續行為,應屬同一事實,為接續犯。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上開各法條及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於空氣品質造成重大之影響及經勒令停工後,仍繼續運轉操作等一切情狀,判處拘役伍拾玖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其認事用法,洵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適中。被告否認犯罪,上訴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顯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柯良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古 金 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世 傑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五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①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四條②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