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三三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乙○○共 同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 律師右上訴人,因傷害(家庭暴力)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四七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四一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指被告等預謀殺人及原判決量刑過輕、宣告緩刑不當,指摘原判決不當,亦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法 官 龔 永 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明 珠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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